【发布部门】 安徽省林业厅 【发文字号】 林种函[2015]720号
【发布日期】 2015.11.11 【实施日期】 2015.1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林业管理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15年林木种苗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林种函〔2015〕720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为加强全省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进一步提高林木种苗质量,确保安徽省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决战之年优质苗木供应,省林业厅决定在全省开展2015年林木种苗质量检查。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时间从现在开始至11月底,由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二阶段为抽查,时间为12月份,由省林业厅组织实施。现就本次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查
(一)检查和检测依据
1.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
2.检测依据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2772-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育苗技术规程》(GB/T 6001-1985)、《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容器育苗技术》(LY/T 10000-1991)等正式颁布施行的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
(二)自查范围和重点
1.自查范围
林木种子:生产、销售和使用林木种子的单位。
苗木:造林地、假植地、苗圃。
2.自查重点
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等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使用的林木种子和苗木,近三年享受国家和省级林木种苗资金扶持的单位,林木良种基地、国有苗圃等。
(三)自查内容和检测项目
(1)自查内容
1.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情况。
2.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
3.林木种苗标签制度执行情况。
4.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情况(包括造林地种苗档案情况)。
5.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
6.林木种子来源情况。
7.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确定采种林和在林木种子采收季节向社会公告采种期情况。
8.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情况。
9.按照造林作业设计使用林木良种以及种苗质量要求情况。
(2)检测项目
林木种子:净度、发芽率(或生活力,或优良度)、含水量。具备检验条件的县(区)可进行。
苗木:地径、苗高、根系,油茶实生苗、未除萌苗比例。
(四)提交自查成果
各地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自查。2015年11月底前将自查报告和相关表格(见附件)报送安徽省林木种苗总站。
二、抽查
省林业厅将组成抽查组,对全省林木种苗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组人员由国家林业局南方林木种子检测中心、省林木种苗总站和市级种苗站有关人员组成。
抽查的结果作为各地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绩效考核的依据,并在全省通报。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县(区)要限期整改并接受跟踪检查,对整改后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仍不达标的单位所在县(市、区),将对其实行项目投资调控,削减或取消下年度林木种苗资金扶持。
三、要求
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检查任务,真正通过检查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整改。要结合“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种苗”行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严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加强许可事后监管,引导企业合法经营;销售的林木种苗要附有标签,统一林木种苗标签颜色,指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正确填写和使用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督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者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分年度造册建档,档案内容要连续、完整、真实;进一步加强检查监督,促进苗木生产经营企业对种苗质量进行规范自检。
要坚持严格把关,加强苗木质量管理。各地编制的造林作业设计中,要明确树种(品种)、质量要求,要使用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质量检验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造林过程中,严把苗木质量关,加强造林监理,严禁无证、无签和质量不过关的苗木造林。要建立造林种苗使用档案,购苗时应签订合同,实行林木种苗质量可追溯制度。要将林木种苗质量和林木良种使用情况作为造林验收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造林质量的重要指标。
附件:1.种子质量检查表1-3;
2.苗木质量检查表4-7;
3.现场调查表;
4.自查报告格式。
安徽省林业厅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