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财税法[2015]1907号
【发布日期】 2015.11.09 【实施日期】 2015.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税收优惠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邮政系统营改增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法〔2015〕1907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实施法人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建函〔2015〕1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由母子公司两级法人体制改为总分公司一级法人体制,采取吸收合并方式对全国子公司进行合并,各省级分公司继承原省级子公司所有业务及相应的债权、债务。为支持企业改革,现就安徽省邮政系统改制后营改增有关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邮政公司改制成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后,继续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邮政公司系统营改增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14〕21号)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新开办的自营快递包裹业务纳入该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统一实行1.5%的增值税预征率。
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应对自营快递包裹业务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和收派服务收入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四、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未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