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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4-28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字号】 皖交政法[2015]73号
【发布日期】 2015.06.30 【实施日期】 201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行政机关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皖交政法〔2015〕73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省厅根据交通运输部、省政府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我省原有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6月30日

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维护行政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交通运输部、省政府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并依法合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 本省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二)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当事人法定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过罚相当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
第五条 依法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应当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分级裁量
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度,原则上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相应地作出给予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决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具体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报告、陈述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以宣传法律法规等方式消除负面影响,警醒他人不可实施违法行为,帮助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
(四)相关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以威胁违法当事人及其家人人身、财产安全或采取强制等手段胁迫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
(五)受他人诱骗、教唆从事违法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七)在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有立功表现: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且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做好其他违法行为人说服工作,在案件查处中有立功表现的。
(八)违法行为第一次发生,且违法情节较轻并及时纠正的;
(九)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违法所得较少的;
(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具体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或特别严重等级,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故意隐瞒事实、逃避等手段妨碍执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阻碍调查取证或起主要作用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抗拒执法的;
(七)一年内因同类行政违法行为受到三次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九)对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十)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调查取证后应当将案件材料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依据、行政裁量等进行审查,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拟作出的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二)复杂的案件:认定事实和证据有争议的;适用的法律依据有异议的;违法行为性质较重、危害较大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存有争议的行政处罚;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
第十五条 经过案件审核之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说明理由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应对选择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理由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按照行政执法的有关要求,采取制作文书、录音、拍照、摄像等多种方式,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确保行政执法过程公开透明。
第四章 执行程序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申请暂缓、分期缴纳罚款的,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对当事人申请审查通过后,应当制作《分期(延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并提交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的结论应当填写在《分期(延期)缴纳罚款审批表》中,并注明理由;
(三)分期(延期)缴纳罚款实行部门负责人审批制度。经审核同意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注明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的理由、数额、期限; 经审核不同意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向当事人下达《不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四)同意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通知书中注明的最后交款日期,一般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
(五)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罚款。如期限即将届满,当事人仍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催缴,在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制作催缴通知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六)催缴通知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且分期或延期缴纳罚款期限未超过6个月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6个月至9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九)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裁定书放入案卷卷宗,对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结案归档;人民法院没有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和已经送达的相关证据材料放入案卷卷宗并作出说明。
第五章 制度完善
第十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情节,综合考虑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人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处罚裁量权基准,报省政府备案,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或者实际情况,定期修改或废止。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通过地方立法设定的行政处罚,其自由裁量权基准由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自行制定,并报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不违反省厅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前提下,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细化、量化,并逐级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监督审查制度,定期对本级和下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对自由裁量权行使明显不当的,责令其纠正。对违法和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部门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执行情况,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要内容,纳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自由裁量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错案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或随意简化处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擅自提高或降低处罚标准等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二)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四)因自由裁量明显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五)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行政处罚案件被依法撤销、变更、纠正的;
(六)依法应当予以追究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追究自由裁量过错责任,应当依据以下方式进行:
(一)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其过错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同时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对其行政执法证予以暂扣、缓审、吊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法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对有违法执法或者行政不作为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予以扣分,并取消其参评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2008年省厅印发的《安徽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暂行办法》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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