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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排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4-28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皖农合函[2015]954号
【发布日期】 2015.11.06 【实施日期】 2015.1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排查工作的通知
(皖农合函〔2015〕954号)

各市农委,广德、宿松县农委:
2015年10月31日安徽新闻报道了宁国市百乐福农村资金互助社涉嫌非法集资案,自2007年以来该互助社以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吸引当地上千人非法集资,目前已造成集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在社会产生恶劣影响。对此,委领导高度重视,经研究,决定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排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以市为单位,对本辖区内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全面排查。排查重点:
(一)试点社是否经银监部门批准或经工商部门注册允许其经营范围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业务;
(二)试点社是否经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定;
(三)信用合作(资金互助)业务是否严格遵守“成员制、封闭性、短期、小额、独立核算、风险可控”的原则。
二、对于尚未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要开展排查,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并逐级上报。
三、各市和直管县应按照属地管理、层级负责的要求,高度重视排查工作,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认真做好排查。具体分工如下:
(一)省农委和安庆市共同负责太湖、潜山、望江、岳西、枞阳5县24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社的检查工作;
(二)各市、县负责自行批准开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社的检查工作;
(三)未经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视为民间借贷,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四、关于非法集资的界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它组织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各市的排查情况请于11月30日前书面和电子邮件反馈省农委合作处。
联系人:马燕、章新振,电话:0551-62656413、62666823。
电子邮箱:ahnwzxz@163.com。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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