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 2015.11.06
【实施日期】 2015.1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电力工业管理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试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加价奖励政策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
为落实省物价局《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皖价规〔2015〕108号)文件精神,提升煤电高效清洁发展水平,鼓励燃煤发电企业对煤炭的清洁化利用,建设先进高效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达到超低排放的要求,现将我省试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加价奖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价奖励政策执行范围
安徽省范围内新建或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燃煤发电机组(不含皖电东送机组、企业自发自用不上网自备机组)。
二、加价奖励条件
燃煤发电机组享受超低排放加价奖励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发改委、环保部、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规定,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同时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二)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且在线监测系统与省环保部门和电力公司联网。
三、加价奖励标准
超低排放加价奖励标准为每千瓦时1分钱。
四、加价奖励政策审核程序
燃煤发电企业持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超低排放设施验收合格文件,以及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联网等证明材料,报经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后,自环保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超低排放加价。
五、加价奖励资金兑付
燃煤机组加价奖励实行事后兑付、季度结算。省物价局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的在线监测数据,统计出上一季度各机组符合超低排放的上网电量和奖励金额,通知省电力公司予以结算支付。
六、本通知试行后,今后国家如出台新的超低排放电价政策,按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