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 2015.11.03
【实施日期】 2015.11.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电力工业管理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肥东金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等企业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价的函
肥东金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巢湖骄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长丰红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肥东县梁园镇100兆瓦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价的请示》(金阳字〔2015〕21号)、《关于巢湖市苏湾镇大坝村50兆瓦荒山治理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价的请示》(骄阳字〔2015〕22号)、《关于长丰县下塘镇20兆瓦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价的请示》(红阳字〔2015〕0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肥东县梁园镇陷湖陂100MW光伏电站、巢湖市苏湾镇50MW光伏电站以及长丰县红旗水库20MW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上网电价按我省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元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