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建城函[2015]1969号
【发布日期】 2015.11.03 【实施日期】 2015.11.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亳州市天通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要求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意见
(建城函〔2015〕1969号)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亳州市天通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要求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问题的请示》(建城〔2015〕8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第五条、第六条“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由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承担;从事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的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在专业培训结束后,应向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提出专业考核申请;经专业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发放相应类别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有关规定,你委应当组织本市所辖区域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培训考核相关工作,培训结束后,向我厅提出专业考核申请。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委作为城镇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工作,建立、健全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从业期间在岗履职情况、安全事故记录、继续教育的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要求审批、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设立对外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者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