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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4-30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皖建质明电[2015]35号
【发布日期】 2015.11.03 【实施日期】 2015.11.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皖建质明电〔2015〕3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委、规划建设委),房地产管理局,宿州、六安市城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2015年10月30日,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北舞渡镇一在建房屋倒塌,造成17人死亡,9人重伤,14人轻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对事故救援及调查处置工作做出重要批示。为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厅电〔2015〕5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按照我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质函〔2015〕1913号)要求,立即部署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按照“四不两直”和“双随机”工作要求,亲自带队深入基层一线进行检查指导,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二、确保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各地要按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芜湖市镜湖区“2015.10.10”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的通知》(皖建质明电〔2015〕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皖建城〔2015〕111号)等要求,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燃气储存、燃气管网和加(充)气场站等安全状况的检查和整治,严格落实城市供排水、污水及垃圾处理、市政道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各项燃气储存输运、加(充)气等规章制度。加强对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强化对重点部位和关键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三、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各地要结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对高支模、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等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隐患排查治理;要加强对位于学校、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施工工地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改。

  四、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各地要加强对老楼危楼的排查,重点排查建筑年代较长、建筑标准较低、严重失修失养的居民住宅,督促房屋产权人及时有效治理安全隐患,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房屋要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置,坚决杜绝房屋垮塌事故发生。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做好公共通道、地下空间等部位的日常巡查和维修养护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安全使用应急管理机制,保证房屋共用部分的安全使用和运行。

  五、强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抓好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的管理工作。完善农房建设监管机制,立即部署开展对在建农房工程质量安全的排查整治工作。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安徽省农房建设抗震技术规定(试行)》和《安徽省农房建造技术导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各地要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加强农房建造技术指导;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农房建设和抗震设防基本知识,切实提高提高农房工程质量。

  六、抓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值班值守工作,提高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制度。要严格按照事故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及时上报事故相关信息。对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对相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3日
  附件: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厅电〔2015〕5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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