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注建函[2015]1号
【发布日期】 2015.10.30 【实施日期】 2015.10.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我省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建函〔2015〕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现将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秘函(2015)5号)转发你们,并就我省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刻制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1月1日起,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不再刻制和发放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安徽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不再刻制和发放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
二、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由印章持有人选择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且信用良好的刻章单位自行刻制。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规格、式样及有关说明见附件。
三、各地应加强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刻制和使用执业印章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1.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秘函(2015)5号)(略)
2.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规格、式样及有关说明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