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注工函[2015]1号
【发布日期】 2015.10.30 【实施日期】 2015.10.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印章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我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印章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工函〔2015〕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印章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注函〔2015〕149号)转发你们,并就我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印章刻制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1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不再刻制和发放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印章;安徽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不再刻制和发放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印章。
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包括结构、土木、公用设备、电气、化工等)执业印章由印章持有人选择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且信用良好的刻章单位自行刻制。执业印章规格、式样及有关说明见附件。
三、各地应加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印章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刻制和使用执业印章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1.《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印章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注函〔2015〕149号)(略)
2.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印章规格、式样及有关说明
3.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印章规格、式样及有关说明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