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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5-03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 2015.10.26
【实施日期】 2015.10.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省运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相关政策,进一步深化道路运输行业改革,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省厅决定在全省开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并制定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0月26日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政策,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和大气污染,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开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为保障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制定此方案。
一、创建意义
当前,全省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机动化水平快速提升,道路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城市交通拥堵不断加剧,大气污染形势严峻,对城市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在此背景下,开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的城市交通体系的重要抓手,是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和大气污染的有效途径,是保障和改善城市公共交通这一重大民生工程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创建活动,进一步明确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突出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属性,建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能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创建原则
(一)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城市人民政府是创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示范城市”的主体,应当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在规划、资金、土地、路权、财税、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增强城市公共交通的吸引力,让广大人民群众愿意乘公交、更多乘公交。
(二)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和调控作用,统筹城市公共交通与不同运输方式以及与城市经济社会间的协调发展,稳步推进创建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基本出行需求。
(三)因地制宜,分层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不同区域、不同规模、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之间的差异,立足实际,科学论证,合理确定各创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发展模式和配套政策措施。
三、创建目标
从2016年起至2020年,省辖市和县城(如无特别说明,以下统称为“城市”)有序推进“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示范城市”创建活动。2016年启动,每批创建城市创建周期为3年。创建城市按照创建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择优确定。
通过创建活动,实现以下创建目标:
(一)保障更有力。完成示范城市建设任务的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公共交通出行占机动车出行比例达到50%以上,年均提升3个百分点以上,其中,城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达到60%以上。城区人口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2标台以上,其中,城区人口100万-300万以上的城市达到16标台以上、城区人口300万以上的城市达到17标台以上。完成示范城市建设任务的县城,城市建成区公共交通出行占机动车出行比例达到30%以上,城区人口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2标台以上。城市公共交通驾驶员“人车比”达到“1.5:1”以上。
(二)服务更优质。城市建成区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90%以上;早晚高峰时段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时速达到18公里以上,且创建期满平均运营速度较创建初期提升20%以上;绿色公共交通车辆比例达到60%以上;乘客满意度达到80%以上。
(三)系统更先进。建成城市公共交通智能调度及监控中心、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标准。完成示范城市建设任务的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设置电子站牌的站点数量占总站点数的比例达到10%以上。
(四)设施更完善。公共交通停保场、枢纽站、首末站等配套服务设施基本完善。完成示范城市建设任务的省辖市,新建或改扩建城市主干道,公共汽电车物理港湾站台设置率达到100%;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90%以上;公共交通专用道长度占公共汽电车线路网总长度的比率,年均提升3个百分点以上。完成示范城市建设任务的县城,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85%以上。
(五)运行更安全。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升,安全间隔里程逐步提升,行车责任事故率年均下降1个百分点以上;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显著提升。
(六)管理更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完善,人员明确,台帐齐全;城市公共交通乘车“一卡通”使用率达到60%以上,行业稳定发展,公交企业职工平均收入不低于当地社会在职人员平均收入水平。
要求各创建城市在完成上述省创建目标的基础上,参照交通运输部《公交都市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交运发〔2013〕387号)所规定的其它指标,结合实际,科学制订创建目标、实施方案。
四、创建城市的确定
(一)申报条件。
优先选择公共交通需求量大,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较高,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有明确的扶持政策的城市。主要条件如下:
1.编制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
2.有明确的扶持政策。城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针对公共交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或制定了促进公共交通发展的专项行动计划。城市公共财政对公共交通发展有明确、稳定的资金投入渠道和保障制度,资金保障到位。
3.列入国家“公交都市”创建的城市,不再申报。
(二)申报程序。
1.城市申请。申报城市应认真组织编制本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示范城市”创建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现状、创建工作建设目标、建设重点、保障措施、投资预算、融资方案、进度安排、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以及需要省级协调、支持的事项等内容;要求重点工作突出,年度任务明确,并经城市人民政府签署相关意见后报省交通运输厅。
2.择优选择。依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评价结果和申报城市创建实施方案,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申报城市进行综合评价筛选,并提出审查和指导意见。创建城市要认真按照审查和指导意见修改完善创建方案,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最后审定。
3.签署协议。省交通运输厅与创建城市人民政府签订《共建省级“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示范城市”合作框架协议》,启动创建工作。协议中包括建设目标、建设重点、支持政策、保障措施和相关各方的责任分工等内容。
(三)年度考核。
1.编写年度报告。各创建城市每年编写年度进展情况报告,并于次年3月10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
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年度建设目标的落实情况;创建实施方案和公共交通规划的执行情况;下一年度建设的设想和改进意见等。
2.开展年度考核。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创建目标对创建城市的进展进行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达标验收。
三年创建期满,省交通运输厅对创建工作进行验收。对达到创建目标的城市,授予安徽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示范城市”称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建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负总责,组成交通运输、财政、规划、物价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构,做到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协调有效、共同推动,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省运管局及厅机关有关处室要加强协调,积极进行指导和督查,保障创建工作顺利实施。
(二)完善扶持政策。创建城市按照本地创建实施方案的要求,完善资金投入、用地保障、路权优先、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优先发展政策,建立健全各部门的任务分解、服务考核等公交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强公共交通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衔接,争取做到同步编制、修编和实施,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加大资金投入。城市人民政府是创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示范城市”的资金投入主体,应在预算中安排专项创建资金,保障创建工作的顺利实施。省级财政将安排一定的“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示范城市”创建引导资金,对创建城市进行支持,支持内容主要包括: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是停保场、枢纽站、首末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交通车辆购置,优先支持新能源车辆的购置;公共交通信息化建设及升级。
(四)狠抓工作落实。创建城市应根据创建方案及省市、县共建协议,按期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创建目标。省交通运输厅将对各创建城市按年度实施动态考核,对没有按期完成创建目标的城市,可视情况适当延长期限,对延长期限内仍达不到目标的,省交通运输厅将建议省财政厅收回省级补助资金。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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