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5年)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5-03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2015.10.26 【实施日期】 2015.10.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法制办、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规划局、房产局、市容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国家级风景区名胜管委会、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淮北市房屋征收安置办,马鞍山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局,铜陵市水务局、土地和房屋征收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省政府法制办《2015年度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计划的通知》(皖府法秘〔2015〕8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考点设置

2015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定于11月份举行,考点设置等考务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报名情况合理确定并另行通知。

二、参加资格认证考试人员的条件

全省各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正式在编人员,可申请参加资格认证考试。聘用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不得参加资格认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参加资格认证考试人员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附件1),并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依据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机构编制信息管理数据库)后,逐级于11月13日前将汇总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不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报名汇总表》(附件2)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资格认证考试。

三、考试内容和方式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分为公共行政法和住房城乡建设专业法律知识两张试卷。公共行政法知识考试大纲和考试复习题可在省政府法制办网站(www.ahfzb.gov.cn)主页“便民服务直通车”板块中下载。

考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参加考试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准考证以备查验。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市政府法制办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的相关准备工作。考前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由各市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

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请报告省政府法制办(法制监督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法规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法规处,联系人:李家冬,电话:0551-62871242;省政府法制办联系人:韩厚勇,电话:0551-62691856。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

2.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报名汇总表
安徽省政府法制办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5年10月26日

附件1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单位名称

职务

身份证号

编制性质

所在执法
单位名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同级法制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注:编制性质按照行政、事业填写
附件2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报名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名称
编制性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