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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的指导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5-04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建保[2015]251号
【发布日期】 2015.10.22 【实施日期】 2015.10.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住房制度改革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的指导意见
(建保〔2015〕251号)

各市和广德、宿松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促进住房保障可持续发展,现就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货币化保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要求

(一)充分认识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通过加快公租房建设力度,有效改善了部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为促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发展和住房市场供需的变化,当前迫切需要改进公租房保障方式和房源筹集方式,完善运营体制机制。大力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有利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有利于加强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的有效衔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形成梯度、灵活的保障机制,切实解决后期管理难问题。

(二)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按照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创新体制机制,逐步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积极推进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的市场化,力争通过3-5年时间,基本形成符合我省实际的公租房货币化保障机制。

二、抓住重点,完善机制

(一)稳步扩大保障范围。各地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适当放宽公租房保障条件,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申请程序。在优先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上,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力争到2020年末实现城镇常住人口基本住房保障全覆盖。对于公租房建设数量较大、房源富余的地区,可进一步放宽实物配租的条件,扩大保障范围,加快已建成公租房的分配入住。

(二)采取收储方式筹集房源。推进公租房房源筹集由新建向市场长期租赁、收购方式转变。从2016年起,要减少公租房新开工建设量,确需增加公租房供应的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主要通过在市场长期租赁和购买方式筹集。长期租赁、购买的房源应产权合法明晰、质量合格、符合居住安全,所在区域交通便利、配套完善,房屋套型面积可在公租房建设规定面积标准的基础上适度增减。采取长期租赁方式的,住房保障部门应与房屋所有权人书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双方责任义务等。长期租赁、购买的公租房房源面向保障对象配租,超出建设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

(三)鼓励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各地可对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支持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要切实摸清不同保障对象的需求,科学确定租赁补贴的保障范围和申请对象的住房、收入(含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助等)和财产等准入标准。合理测算确定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建立起随市场租金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的机制;要实行差别化补贴,对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对其他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补贴标准。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面积每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四)推进租补分离和管办分开。政府投资的公租房要加快推进租补分离、分档补贴制度,保障对象按照合同约定的市场租金缴纳,政府根据保障对象收入状况分档发放租金补助,实行动态调整。全面推进管办分开、市场运作,健全公租房运营机构,加强对公租房运营机构的后期运营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综合考评,切实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效率。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租房项目试点,探索通过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模式,深化公租房投资运营机制改革。

(五)规范先租后售和共有产权。要按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55号)等规定,在确保当地公租房持有数量、满足住房困难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对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保障对象,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以申请购买承租公租房的全部或部分产权,盘活存量资产,促进良性循环。要严格规范公租房的出售行为,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出售范围、出售比例、出售对象、出售价格、共有产权和使用监督管理等规定。公租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完善支持政策,并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经验做法。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狠抓落实,确保公租房货币化保障扎实推进。

(二)做好统筹谋划。各地要切实结合本地住房保障需求和住房市场供需实际,将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与“十三五”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和年度保障工作计划安排相结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做到统筹考虑,有序推进。

(三)明确支持政策。公租房租赁补贴和租金补助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中央、省级和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通过长期租赁和收购等方式筹集公租房房源的,按规定享受中央和省级资金补助和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和监管措施,做到规范操作和运行,依法依规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各市、县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细则,并及时报我厅备案。
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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