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建稽[2015]248号
【发布日期】 2015.10.21 【实施日期】 2015.10.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的通知
(建稽〔2015〕248号)
各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为适应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发展的需要,充实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队伍力量,我省今年继续开展规划督察员遴选工作。请你们组织各地按要求开展规划督察员候选人推荐工作,于2015年12月20日之前将推荐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名单及《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推荐表》报我厅建设稽查局。
联系人:张有祝、李洁 ,电话:0551-62871538,62871294
地 址:合肥市东流路28号省建设稽查局
附件:1.关于推荐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人选工作的说明
2.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推荐表
2015年10月21日
附件1
关于推荐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人选工作的说明
一、规划督察员的工作职责
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是指由安徽省人民政府聘用,派驻到省辖市代表省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督察员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经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对派驻地城乡规划的编制、调整、审批及实施情况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发现、制止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避免因违反城乡规划造成重大损失、资源浪费和负面影响。
督察员有权对下列行为进行督察:
(一)违反法定程序编制、调整、审批城乡规划的;
(二)委托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三)在实施城乡规划中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
(四)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二、督察的工作方式
督察工作以组为单位,3名城乡规划督察员为一组,设组长一名,每组负责督察两个城市。城乡规划督察员一般以参加会议、查阅资料、接受举报、现场调查、巡查、约谈等方式开展督察工作。
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原则上不派驻原工作单位所在或所属城市。督察员每届聘期2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聘任,但在同一地区连续督察不得超过两届。
三、推荐范围
规划督察员人选应在从事过城乡规划及相关工作的退休或已退出现职岗位人员中推荐:
(一)曾担任过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负责人。
(二)曾担任过省辖市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或曾长期从事城乡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省辖市城乡规划局科室主要负责人。
(三)曾在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担任过单位负责人或具有规划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曾在高等院校从事城乡规划专业研究或教学的系或学院以上的负责人。
四、推荐条件
(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熟悉城乡规划及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具有城乡规划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城乡规划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异地派驻工作需要,每月在派驻地工作不低于15个工作日。
五、推荐程序
(一)各省辖市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市及所辖县(市、区)推荐工作。按照个人志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原则进行,个人填写《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推荐表》,并附2015年度体检报告,经本人原所在单位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初审合格后地市级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将推荐人员总名单、填写好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推荐表》、推荐人2015年度体检报告,于2015年12月20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设稽查局)。其中,《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推荐表》需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档(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厅发文件栏中下载),电子邮箱:anhuijianshejicha@163.com。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推荐选派城乡规划督察员,是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和人选推荐工作。
(二)拟聘督察员人选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聘书。城乡规划督察员除享受原单位的各种福利医疗待遇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工资性补贴。
附件2
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推荐表
姓 名
性 别
民族
贴
照
片
处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健康状况
电 话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传 真
电子邮箱
学 历
毕业院校及专业
职 称
执 业 资 格
工作单位及职务
工作简历
主要现实表现
和业绩简述
推荐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