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 2015.10.19
【实施日期】 2015.10.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一期工程脱硝电价的函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一期工程上网电量脱硝电价的请示》(华塑办〔2015〕165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你公司1号、2号机组已安装脱硝设施和脱硝在线监测系统,并通过省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按要求与有关部门联网且运行正常,根据省物价局、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皖价商〔2014〕68号),同意你公司1号、2号机组自2014年4月16日起执行脱硝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分钱。
你公司要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对于发电机组烟气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省物价局将进行没收环保电价或罚款处理。
安徽 省 物 价 局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