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15.10.12
【实施日期】 2015.10.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农委、省民航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林业厅、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所属房地产交易机构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收取的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新建商品住房由每平方米3元降为每平方米1.5元、存量住房由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3元,其中,新建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缴纳,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承担50%。
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出台新的政策之前,暂按原标准执行。
二、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减免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