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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5-09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建标[2015]238号
【发布日期】 2015.10.12 【实施日期】 2015.10.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标〔2015〕23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15〕20号)的要求,现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申报材料
1.取消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要求。
2.取消提供工商部门出具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材料的要求(企业股东出资情况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经工商部门备案的章程核定)。
3.简化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面材料。专职专业人员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其批准文件、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证明材料由书面申报修改为网上申报。
4.简化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只需提供经系统打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其他材料进行网上申报。
5.原注册造价工程师“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修改为“出资额不低于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60%”。
二、减少审核环节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变更的审核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
三、做好实地核查
各市要做好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需对申报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和扫描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同时应进行实地核查,特别是要到相关管理部门核查企业造价工程师出资比例、企业缴纳社保等情况,填写实地核查表(见附件),并由核查人员签章,实地核查表需连同申报资料一并上报。

四、其他有关要求

各市应严格执行资质审查工作要求,规范程序、保证质量;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动态监管;省厅将不定期组织开展抽查工作,对抽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和个人,将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计入信用信息档案。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实地核查表
2015年10月12日

附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实地核查表
被核查企业名称:
核查时间:
核查组成员:
实地核查情况
1.企业申报材料提供的复印件和扫描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 是 □ 否
2.企业股东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出资额是否均不低于60%的要求。     □ 是 □ 否
(到企业注册地工商部门核查企业备案的公司章程)    
3.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缴纳社保情况是否与申报材料专职专业人员一致。   □ 是 □ 否
(到企业注册地社保部门核查企业缴纳的社保) 
4.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及相对应的合同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   □ 是 □ 否
5.企业缴纳税票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                  □ 是 □ 否
核查结论
□ 符合规定。
□ 不符合规定。 存在的问题:
 核查小组成员签字:
(市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管理机构意见:
(省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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