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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5-10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15]168号
【发布日期】 2015.10.11 【实施日期】 2015.10.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粮食管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5〕1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1日

安徽省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各地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2月底前,对各市上年度粮食安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省政府建立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省联席会议由省粮食局负责召集,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督查室、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参加,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等,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明确和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包括建立分级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度和落实政府部门粮食安全任务等。

(二)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包括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建设高标准农田、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实现粮食生产可持续发展、推广粮食生产科技应用、建设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改造提升农田水利行动等。

(三)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包括完善与落实粮食财政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与资金保障等。

(四)落实和管好地方粮食储备:包括落实原粮与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实行储备粮预算管理、加强储备粮监督与管理等。

(五)加快粮食流通能力建设:包括实施粮安工程、建设粮食物流网络、拓展粮食产销合作、严格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等。

(六)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包括推进“一县一企、一企多点”改革、推动粮食产业发展与园区建设、实施“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等。

(七)保障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包括完善粮食调控机制与保障应急供应、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与维护市场秩序等。

(八)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包括加强耕地污染源头防治与土壤环境监测、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加强粮食质监能力建设、加强粮食质量监管等。

(九)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包括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开展粮食安全宣传教育、推广爱粮节粮措施与技术应用等。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安徽省粮食安全年度目标责任书》。

第七条 省联席会议依据《安徽省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计分细则》,对各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每年1月,各市政府对上年度粮食安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九条 省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部门对各市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报省联席会议审查。

同一项考核指标由两个以上部门考核的,由排名在前的部门牵头负责。

第十条 省联席会议根据考核部门初审意见,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对各市综合评定意见,报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 经省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作为对各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粮食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通报。得分排序后三名的市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省联席会议。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省联席会议根据年度粮食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对《安徽省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计分细则》进行修订,报省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五条 各市政府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安徽省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计分细则
考核内容
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计 分 细 则
考核部门
一、明确和落实粮食安全责任(7分)
1
建立分级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度
5
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重视粮食安全工作,年初有工作部署,年中有汇报,年底有检查(2分);对保障粮食安全承担责任进行分工,落实责任主体(2分);及时将粮食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1分)。达到得分,否则不得分。
省粮食局
2
落实部门粮食安全任务
2
市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及时提供履行职责情况报告(1分);落实和完成粮食安全各项任务(1分);否则不得分。
省粮食局
二、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23分)
3
落实耕地保护制度
3
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1分);项目用地报批依法落实先补后占制度,切实将建设项目用地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1分);补充耕地面积和质量达到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0.5分);补充耕地项目在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系统备案(0.5分)。达到得分,否则不得分。
省国土资源厅
4
建设高标准农田
3
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期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3分),达到得分,否则不得分。
省国土资源厅
5
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4
行政区域粮食播种面积(以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国家统计局未公布的,以各市上报农情数据为准,下同)稳定在前三年平均水平以上,满分4分。低于前三年最低水平,不得分。
省统计局
安徽调查总队

6
实现粮食生产可持续发展
4
深入开展粮食绿色增产攻关示范行动,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攻关方案并按照方案落实到位(2分);全市农药使用量稳定或低于上年水平,重大病虫监测预警及时准确,粮食病虫损失率总体控制在5%以下(1分);全市农用化肥施用量稳定或低于上年水平(1分)。
省农委
7
推广粮食生产科技应用
3
全市粮食单产达到或高于前三年平均水平(1分);深入开展种子工程和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建设(1分);推广循环农业技术,示范效果明显(1分)。
省农委
8
建设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
3
积极培育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效明显(1分);发展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政策、措施落实到位(1分);开展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效果明显(1分)。
省农委
9
改造提升农田水利行动
3
因地制宜,加大资金投入,持续不断开展灌区改造、高效节水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如期完成年度建设任务(3分),不能按期完成的酌情减分。
省水利厅
三、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8分)
10
完善与落实粮食财政扶持政策
4
按照省政府要求,足额落实粮食扶持资金,资金监管到位,补贴、监管到位(2分);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确保粮食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资金保障到位(2分);否则不得分。
省财政厅
11
抓好粮食收购及资金保障
4
严格执行收购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收购,合理布局粮食收储网点,方便农民售粮,收购工作有序开展(1分);出现违反粮食收购政策行为的不得分。完成收购目标计划,未出现“卖粮难”(1分)。收购资金落实,杜绝粮食收购中的打“白条”现象(2分);出现打“白条”现象不得分。
省粮食局
四、落实和管好地方粮食储备(10分)
12
落实原粮与成品粮油储备规模
4
按照下达计划按时落实市县储备粮(油)规模,完成下达计划(2分),否则不得分。下达市、县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并完成轮换任务(1分);否则不得分。按照合肥、淮南市10天、其他设区市7天市场供应量建立成品粮油储备,完成下达计划(1分),否则不得分。
省粮食局
13
实行储备粮预算管理
2
地方粮食储备利息、费用、价差补贴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足额到位,足额到位(2分);否则不得分。
省财政厅
14
加强储备粮监督与管理
4
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各项制度,不断创新储备粮管理机制(1分);在对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等环节监督检查中,数量真实、质量良好(1分);保管制度落实,未发生储存安全责任事故(1分);未发生拖延出库行为,保证调运高效(1分);否则不得分。
省粮食局
五、加快粮食流通能力建设(10分)
15
实施“粮安工程”
4
按照与省签订的“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目标责任书,全面完成危仓老库维修改造任务(3分);列入2015年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的粮食仓储项目,在2015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1分);否则不得分。
省粮食局
16
建设粮食物流网络
3
积极完善规划内物流节点和物流终端的设施和功能,拓展粮食物流通道,提升物流效率和质量,有实质进展(2分),进展不明显相应扣分;按时间节点推进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建设,在2016年6月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1分);否则不得分。
省粮食局
17
拓展粮食产销合作
2
粮食产区与销区建立稳固的产销合作关系,并不断拓展合作的深度和广度,粮食产销合作关系稳固(2分),否则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省粮食局
18
严格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
3
落实国家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3分),否则不得分。
省粮食局
六、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12分)
19
推进“一县一企、一企多点”改革
4
制定改革方案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通过,改革到位(1分);完成企业土地性质变更确权(1分);创新粮食流通经营服务方式,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1分);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历史性亏损挂账等遗留问题,明确工作措施(0.5分),妥善解决(0.5分);否则不得分。
省粮食局 
20
推动粮食产业发展与园区建设
4
完成粮食产业化发展目标任务(1分),出台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政策(1分),完成园区年度建设任务(1分),加强园区规范化管理(1分);否则相应扣分。
省粮食局 
21
实施“放心粮油”与“主食厨房”工程
4
推进“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建设,完成“放心粮油”工程目标任务(1分),主食产业化发展规模较上年增长(1分),否则不得分。政府出台扶持引导政策(1分);“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认定和监管工作到位,监管和质量检测费用纳入财政预算(1分);否则相应扣分。
省粮食局 
七、保障粮食市场基本稳定(8分)
22
完善粮食调控机制与保障应急供应
4
对粮食市场价格、供应等方面发生的问题处置果断、方式得当、效果明显(1分);较好保持区域粮食供需基本平衡,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1分);对已确定上报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急配送中心、应急加工企业和储运企业,按照《粮食应急网点参考标准》达标建设。建设达标率达到上报数量30%以上(1分),“堡垒型”应急网点建设达标(0.5分),地方政府将应急网点建设纳入政策扶持(0.5分);否则不得分。
省粮食局 
23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与维护市场秩序
4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加工的粮食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执行《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实施细则(暂行)》,落实守法诚信评价指标(1分),配合监管(1分),粮食市场秩序稳定(1分),出现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能够及时依法处置(1分),否则不得分。
省粮食局
省工商局
八、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12分)
24
加强耕地污染源头防治与土壤环境监测
4
加强重点工业企业环境监管,重金属排放企业和重点化工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100%(1分)。发现超标1次,扣0.1分。定期开展土壤环境污染监督检查工作(1分);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监测(1分);积极发展现代生态农业,强化外源污染和内源污染防控(1分)。
省环保厅
省农委
25
加强农资市场监管
2
开展农资专项整治工作,农资使用高峰期开展执法检查(1分);开展农资产品质量抽检,落实抽检任务(1分)。
省农委
26
加强粮食质监能力建设
2
检验机构正常开展粮食质量监测检验工作,粮油质量安全监测制度落实(1分);主要粮食品种生产基地、“放心粮油”和批发市场质量安全检测费用补助政策得到落实(1分);否则相应扣分。
省粮食局
27
加强粮食质量监管
4
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2分),落实属地管理并有效实施安全监管、打击违法犯罪行为(1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粮油出入库检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质量管理制度(1分),发生粮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不得分。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粮食局
九、强化粮食安全措施和监督考核(10分)
28
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3
制定考核办法(1分),严格考核(1分),与县(市、区)政府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1分);否则相应扣分。
省粮食局
29
开展粮食安全宣传教育
3
围绕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度落实,制定宣传方案,加强粮食安全宣传报道(1分);开展粮食安全教育,引导全社会形成健康、节约、文明行为(1分);制定宣传粮食安全实施意见,在党政机关开展节俭养德全民节约行动有实际成效并进行宣传报道(1分);否则不得分。
省委宣传部  

30
推广爱粮节粮措施与技术应用
2
广泛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加强爱粮节粮文化建设,宣传教育活动达到年500人次以上(1分);推广使用节能、降耗、提高出品率等节粮新技术、新设备,且有台账资料记录(0.5分);推广使用农户科学储粮新装具、开展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指导和宣传,并有实际数据记录(0.5分);否则相应扣分。
省粮食局  
合 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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