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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做好2016年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5-11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林业厅 【发文字号】 林金函[2015]624号
【发布日期】 2015.09.29 【实施日期】 2015.09.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做好2016年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工作的通知
(林金函【2015】624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及国家林业局基金总站的工作布置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申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准确把握林业贴息贷款管理工作新情况和新要求

2014年6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经过一年多的实践,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拟对该《办法》中涉及林业贴息贷款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对造林贷款、林业小额贷款、国有林场(圃)、国有森工企业林业贷款,中央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贴息,如实际贷款利率低于确定的基准利率,则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贴息补贴采取一年一报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上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月计算利息补贴。

(二)将湿地公园开展生态旅游项目纳入贴息范围,对从事林副产品加工的要求有一定造林规模方可申报。

(三)强调项目单位对申报贴息补贴的林业贷款及其项目实施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省申报贴息补贴的林业贷款及其项目实施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倍加珍惜国家强林惠林的政策机遇,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林业贴息贷款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机制,强化监督措施,确保林业贴息贷款工作健康有效运行。

二、切实做好2016年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的申报工作

(一)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查、评审所属项目单位的贷款项目,并统一汇总本级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项目,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向市行文推荐,并完成网上申报工作。市林业、财政部门负责审查、评审市本级项目单位的贷款项目,并对所属县(市、区)推荐的项目进行材料合规性审核,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市林业主管部门向省行文推荐,并完成市级审核及本级项目单位的贷款项目网上申报工作。

(二)项目单位或个人申请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须提供以下资料:

1.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2. 营造林项目(小额贷款除外)应出具已取得林地的证明,如林权证、租地合同或协议等,注明已取得林地现有林分状况,并对拟造林点钩绘地图。

3. 林副产品加工项目需提供自有或共有的营造林基地证明,如林权证等。

以上项目单位或个人申请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资料由负责审查、评审的林业主管部门留存备查,不再逐级上报。

(三)中长期贷款项目或采取一年一贷方式落实贷款的营造林项目(简称续贷项目)须每年申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但不需要重新评审。

三、抓紧组织2016年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申报工作。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所属县(市、区)林业局,认真做好2016年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的申报工作,积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严格审查把关,及时做好汇总工作,并报送省林业厅。

向省林业厅申报2016年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的材料包括:市林业主管部门行文的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申请报告和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申报表,并附所属县(市、区)申请材料,均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资料。请各市务必于2015年10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报省林业厅基金管理站。联系人:赵皖辉,电话:0551-62634083。
特此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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