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 2015.09.24
【实施日期】 201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电力工业管理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宣城市鸿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用电价格的批复
宣城市物价局:
《关于对宣城市鸿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请示》(宣价服〔2015〕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种植养殖用电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4〕132号)规定,同意宣城市鸿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执行范围为种鸭繁殖、孵化、非经营性饲料生产等生产性用电。对经营性饲料加工、日常办公等其他用电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二、请你局协调供电企业按照以上用电分类,实行分表计量,分别计收电费。确实无法分表计量的,可按定比定量的原则分别计费。你局要根据该企业实际用电情况,每年核定一次,作为下年度定比定量执行的依据。
三、以上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