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 2015.09.24
【实施日期】 2015.09.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电力工业管理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铜陵正强禽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铜陵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铜陵三泉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请示》(铜价商〔2015〕12号)、《关于铜陵正强禽业有限公司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请示》(铜价商〔2015〕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种植养殖用电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4〕132号)规定,经审核,铜陵正强禽业有限公司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已过有效期;铜陵三泉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有机农产品认证已过有效期且其谷物晒场用电名称与该公司实际名称不符。请你们进一步核实情况,补充新的认证资料后,再向我局申请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