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秘[2015]174号
【发布日期】 2015.09.18 【实施日期】 2015.09.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徽明光工业园区更名及扩区的批复
(皖政秘〔2015〕174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准明光工业园区开展扩园工作的请示》(滁政〔2012〕68号)和《关于请求将安徽明光工业园区调整为安徽明光经济开发区的请示》(滁政〔2013〕7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安徽明光工业园区更名为安徽明光经济开发区,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更名手续。
二、同意安徽明光经济开发区扩区,总体规划面积由3平方公里扩大至8.5平方公里(至2020年),四至范围由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核定,另行报批。
三、明光经济开发区要进一步完善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做好与明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同时,要科学编制控制性详规,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四、明光经济开发区要按照产城一体、城乡统筹、节约用地、优化生态、以人为本、宜居宜业的要求,建设成为产业特色鲜明、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聚区,开发开放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以及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的新城区。园区重点发展机械电子、农副产品深加工、新能源新材料等主导产业。
五、滁州市和明光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明光经济开发区扩区工作的领导,指导开发区依法做好土地征收征用、农民搬迁补偿等工作,节约集约用地,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开发区扩区工作顺利推进。
六、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提质提效有关要求,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明光经济开发区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