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15.09.17
【实施日期】 2015.09.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进出口环节收费基金清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依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切实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和省政府要求,现将我省进出口环节收费基金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认真执行清单制度。本次公布的清单包括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详见附件。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清单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将取消和暂停的收费转交由下属单位、社会组织继续收费或变相收取。凡不在清单之列的涉及进出口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一律停止执行。
二、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通知要求,建立收费内部约束和监管机制,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对国家和省已经公布取消的海关货物进出口证书工本费、单证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停止收取,不得以经营性服务收费名义继续收取;对口岸查验没有问题的货物,要一律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服务,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开放市场,实行公平竞争,不得要求进出口企业到所属企业、协会或指定的经营单位接受服务,经营者不得垄断市场,强行服务收费。我省境内所有向进出口企业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经营场所和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得收取。
三、加强清单监督检查。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进出口环节收费基金清单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拒不执行收费基金清单制度,擅自向进出口企业开口子收取清单以外的收费和基金,以及继续收取已经取消或减免的收费、基金,一律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要建议有关部门启动追责程序,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实行清单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收费、基金政策变化情况,今后省物价局、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进出口环节的收费和基金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公布的收费基金清单,及时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涉及进出口环节的收费、基金清理整治和公示工作。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1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