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 2015.09.17
【实施日期】 2015.09.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电力工业管理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新源热电有限公司1号2号机组执行脱硝电价的函
安徽新源热电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新源热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执行脱硝电价的请示》(皖新源〔2015〕1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公司1号、2号机组已安装脱硝设施和脱硝在线监测系统,通过市环保部门验收并经省环保厅进行了确认。根据省物价局、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皖价商〔2014〕68号),同意你公司1号、2号机组自2015年6月30日起执行脱硝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分钱。
你公司要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对于发电机组烟气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省物价局将进行没收环保电价或罚款处理。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