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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5-16   阅读:
【发布部门】 亳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亳政秘[2015]125号
【发布日期】 2015.09.01 【实施日期】 201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亳政秘〔2015〕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精神,做好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将养老服务业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市总体规划,制订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整合各方资源,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明确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面向社会开展养老服务的床位数不少于1万张;老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三级互联互通;全面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力争形成5家以上带动力强的养老服务骨干企业(机构)。
  三、保障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对特困人员中生活半自理、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分别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30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补贴。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将护理补贴拨付供养其生活的养老机构;对分散供养的特困群体,由当地政府与照料其生活的亲属签订供养协议,护理补贴直接打入其亲属的个人账户。
  四、加快养老机构建设和改革。继续加强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光荣院等托底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以县级为单位,建设公办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和老年残疾人集中养护需求。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委托管理,到2016年底,力争完成10%的养老机构转型为区域性的养老服务中心。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允许公办养老机构以设施设备等作价入股,与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和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五、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市、县两级要将50%以上的福彩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各县区要落实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贴和贷款贴息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2015年起,全面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制度,对购买综合责任险的养老机构,市级财政按照每张床位每年1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六、加强督查检查。各县区要加强对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大工作绩效考核力度,主要指标实行月报制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省政府确定的时间节点落实到位。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单位职责制定具体措施,积极推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落实情况的进行督查检查。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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