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建村[2015]193号 【发布日期】 2015.08.24
【实施日期】 2015.08.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环保综合规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宣城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通过省级验收的通报
(建村〔2015〕19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市容局(城管局)、环保局、农委、财政局,宣城市美好办,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市容局(城管局)、环保局、农委、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3年治理行动方案》、《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标准(试行)》、《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试行)》及《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3年治理分年度验收计划》等相关文件要求,2015年7月下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财政厅对宣城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联合组织现场验收。现场验收严格按照比例,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乡镇、村进行实地考核,逐项进行评价打分。综合现场实效及评价得分情况,宣城市下辖宣州区、宁国市、广德县、郎溪县、泾县、旌德县、绩溪县7个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全部通过省级验收,现予通报。
希望宣城市认真总结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经验,巩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果,全面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为建设“三个强省”做出新的贡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