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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法》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5-19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林业厅 【发文字号】 林办[2015]49号
【发布日期】 2015.08.18 【实施日期】 2015.08.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行政机关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法》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的通知
(林办〔2015〕49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地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省林业实际,省林业厅组织制定了《〈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已经2015年第9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是林业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公开。林业行政处罚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外,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结果和执行情况一律予以公开。

  二是实行说明理由制度。 林业行政执法部门的办案机构建议采取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适用最高限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三是实行法制审核制度。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由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依据、行政裁量等进行审查。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办案机构在案件中未说明理由或者未附相应的证据材料的,应作退卷处理;认为办案机构在案件中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或变更处理意见。

  四是实行集体讨论制度。作出适用听证程序林业行政处罚的或者作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处罚、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行政处罚的,应当由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五是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制作文书、录音、拍照、摄像等多种方式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

  六是实行评议考核制度。各级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工作情况,作为落实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七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按照《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安徽省林业厅
2015年8月18日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编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裁量因素
分阶
适用情形
处罚基准
1
盗伐林木
《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轻微违法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不足1立方米或者幼树20株以上不足50株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不足100株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
滥伐林木
《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轻微违法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不足8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不足400株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8立方米以上不足10立方米或者幼树400株以上不足500株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
非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森林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
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不足1000元的。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的罚款。
一般违法
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2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3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3倍的罚款。
4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森林法》
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
非法收购林木不足5立方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的罚款。
一般违法
非法收购林木5立方米以上不足10立方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非法收购林木10立方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3倍的罚款。
5
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森林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毁坏林木不足5立方米或幼树不足500株或擅自开垦林地不足5亩的。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毁坏林木5立方米以上不足15立方米或幼树500株以上不足1000株或擅自开垦林地5亩以上不足10亩的。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8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毁坏林木15立方米以上幼树1000株以上或擅自开垦林地10亩以上的。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6
违法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森林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第三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轻微违法
毁坏林木不足5立方米或幼树不足500株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一般违法
毁坏林木5立方米以上不足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以上不足1000株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严重违法
毁坏林木10立方米以上幼树1000株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7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森林法》
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一般违法
实施了造林或更新造林,但造林任务完成一般不合格的。
可以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未实施更新造林,或造林任务完成严重不合格的。
可以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8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
《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不足10立方米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10立方米以上或者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的。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9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轻微违法
擅自改变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单种或合计不足2亩,或者其他林地不足4亩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一般违法
擅自改变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单种或合计2亩以上不足4亩,或者其他林地4亩以上不足8亩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擅自改变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单种或合计4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8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10
无证运输木材
《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无证运输木材不足10立方米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无证运输木材10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无证运输木材20立方米以上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11
超运输证准运数量、材种或规格运输木材
《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或者没收其不相符且无正当理由部分的木材。
12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轻微违法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不足10立方米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的罚款。
一般违法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20立方米以上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3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轻微违法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不足10立方米的。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的罚款。
一般违法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2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20立方米以上的。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3倍的罚款。
14
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
《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不足5亩的。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倍的罚款。
一般违法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5亩以上不足10亩的。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10亩以上的。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的罚款。
15
擅自采伐、损毁和移植古树名木
 
《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擅自采伐、损毁和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树木,并处以树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剥损树皮、掘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轻微违法
擅自移植三级古树名木,未导致树木死亡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树木,并处以树木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损害三级古树名木,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导致树木死亡的:
(一)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
(二)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
(三)剥损树皮、掘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剥损树皮、掘根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擅自移植二级古树名木,未导致树木死亡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树木,并处以树木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损害二级古树名木,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导致树木死亡的:
(一)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
(二)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
(三)剥损树皮、掘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剥损树皮、掘根的,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擅自移植一级古树名木,未导致树木死亡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树木,并处以树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损害一级古树名木,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导致树木死亡的:
(一)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
(二)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
(三)剥损树皮、掘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剥损树皮、掘根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运输木材的
《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运输木材不足10立方米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运输木材10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运输木材20立方米以上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运输木材价款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7
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
《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并处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没收承运人的运费,并处运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强行冲关运输木材不足10立方米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并处木材价款10%以下的罚款;没收承运人的运费,并处运费1倍的罚款。
一般违法
强行冲关运输木材10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并处木材价款20%以下的罚款;没收承运人的运费,并处运费2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强行冲关运输木材20立方米以上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并处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没收承运人的运费,并处运费3倍的罚款。
说明:关于第15项擅自采伐古树名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和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擅自采伐古树名木应当刑事立案,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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