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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5-19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15]121号
【发布日期】 2015.08.14 【实施日期】 2015.08.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5]1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推进普遍性降费,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

  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各地自行设立的各种名目的价格调节基金一律取消。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目前仍在执收的“淮北市价格调节基金”、“蚌埠市价格调节基金”、“池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立即停止执行。

  二、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涉企收费基金政策

  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取消、停征和免征收费基金的规定。严格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要求,切实实行“涉企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落实好国家和省对小微企业、养老医疗服务业、保障性住房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等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业和就业创业的支持,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

  三、规范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取消省级涉企收费清单之外的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结构物安全检测报告收费”、省气象局“雷电风险灾害评估收费”、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收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和变更注销审批涉及的验资报告收费”。对属于市场行为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要通过放开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放开价格,从源头予以规范。各级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与权力清单对接、项目法定、谁委托谁付费、市场化的原则,结合涉企收费清单动态调整工作以及地方定价目录的实施,分级负责。

  四、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入会、索要会费,不得向企业索要赞助、宣传费等,严禁向企业乱收费。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不定期对企业入会缴费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各级民政部门在行业协会商会年检时将收费情况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票据源头管理。严禁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收取“考核评比表彰费”。

  五、常态化公布涉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官方网站常态化公布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各级物价部门在官方网站常态化公布本级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目录清单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市县收费基金目录清单要与省级收费基金目录清单保持口径一致,及时动态更新。省有关部门要在官方网站、公共媒体以及收费场所等主动公开本部门、本系统执收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征收程序以及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六、开展涉企收费专项督查

  各级财政、价格、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情况,及时纠正并查处乱收费。涉企收费部门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监督本部门、本系统各单位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管理规定,杜绝乱收费行为。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减负办)将适时开展涉企收费专项督查工作,对查实的乱收费问题,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典型案例,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上述各涉企收费事项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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