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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5-21   阅读:
【发布部门】 812030305 【发文字号】 卫科教秘[2015]412号
【发布日期】 2015.08.14 【实施日期】 2015.08.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职工教育与考核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的通知
(卫科教秘[2015]412号)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单位,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
  为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科教秘〔2015〕183号),大力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立,加快人员能力提升,2015年起我省将严格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入口出口管理,推进规范化培训同质均衡发展。
  现将《2015年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招收实施相关工作,并为培训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委科教处联系。
  联系电话:0551-62998587,62998565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8月14日

  2015年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科教秘〔2015〕183号),大力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立,加快人员能力提升,2015年起我省将严格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入口出口管理,推进规范化培训同质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收计划
  2015年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招收1650人,其中全科专业200人、儿科专业160人、精神科专业40人、其他临床与口腔专业1100人、中医和中医全科专业150人,五类计划不得调剂使用。
  《2015年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计划表》见附件1。
  二、招收对象
  (一)基本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项即可)
  1.已或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二)招收对象来源
  招收对象分为单位委派培训和社会化人员招收两种模式,以单位委派培训人员为主。
  (三)报考条件和要求
  1.招收对象必须是2012年及以后毕业的初级或无职称人员,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医师报考资格。
  2.具有医学类专业本科学历的科学学位研究生,以本科学历申请参加培训;非医学类专业本科学历的科学学位研究生,不得申请参加培训。
  3.在读专业学位、科学学位研究生均不属于本次招收计划范围。
  4.单位委派培训对象填报的培训专业原则上应与现从事临床岗位或所在单位拟安排从事的临床岗位一致,报考专业类别(临床、口腔、中医)应与所学专业类别一致。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派培训对象原则上仅限于报考全科专业,中心乡镇卫生院委派培训对象亦可报考内科专业。
  6.单位委派培训对象须征得委派单位同意才能予以报考,进行资格审核时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意见。
  7.2015届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本科毕业生必须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单位委派培训方式统一参加全科专业培训。
  三、招收程序
  招收工作按照网上报名、资格审核、考试录取、公示报到等程序进行。
  (一)考试报名
  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报考人员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网址:www.21wecan.com)进行报名,报名起止时间为2015年8月21日9:00-8月27日16:00。
  (二)资格审核
  2015年8月28日-8月30日,报考人员到第一志愿基地医院进行现场资格初审。
  2015年8月31日-9月2日,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基地医院资格初审合格人员进行资格复审,确定参加考试人员。
  现场资格审核时,报考人员需提供如下材料:
  1.打印并签名、签章的《2015年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考试报名表》(附件2)一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或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考试录取
  本次考试方式为医学综合笔试,全省统一命题、统一阅卷。考试时间定于2015年9月19日上午9:00-11:00,考试类别分为临床、口腔、中医三类。
  遵循“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依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志愿优先确定录取培训对象。如基地医院或相应专业未完成招收计划,将从服从调剂人员中进行调剂录取,优先满足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业需求。
  (四)公示报到
  招收工作结束后,省卫生计生委将及时向社会公示招收结果,公示结束后确定录取人员(即培训对象)名单。
  10月上旬,培训对象到相应培训基地医院报到。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附件3),培训对象培训结束后必须返回原单位工作,培训基地不得留用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附件4),档案放在培训基地指定的人才交流中心,培训结束后,培训对象自主择业。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相关证明,同时向培训基地医院请假,并在报到后顺延相应培训时间;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培训资格。
  10月中旬,培训对象进入培训基地接受培训,培训时间自10月份起算,并作为享受有关财政补助的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学教育改革的重大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务实之举,是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制度的有益探索和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人民满意的好医生、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与水平的必然选择。各地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着眼长远,加大宣传力度,安排、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培训,做到应培尽培,并确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卫科教秘〔2015〕183号要求落实参加培训人员相关待遇。
  (二)今年起,将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诚信制度,对于不诚信行为将予以通报。对在培训招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招收对象,一经核实,取消其报名、培训资格,且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于录取的培训对象,因个人且非不可抗力原因退出培训的,至少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单位委派培训对象因所在单位原因导致其退出培训的,纳入对所在市或单位的目标考核扣分,并将与医院评审等工作挂钩。
  (三)各培训基地医院要高度重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组织领导体系、教学管理体系,完善教学、生活条件,做好今年培训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1.
  2015年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计划表
专业
  代码 专业基地 合计 240
  安徽省立医院 241
  安徽医科大学
  第一附属医院 242
  安徽医科大学
  第二附属医院 243
  蚌埠医学院
  第一附属医院 244
  皖南医学院
  弋矶山医院 245
  合肥市
  第一人民医院 246
  蚌埠市
  第三人民医院 247
  阜阳市
  人民医院 248
  淮南市
  第一人民医院 249
  六安市
  人民医院 250
  马鞍山市
  人民医院 251
  芜湖市
  第二人民医院 252
  铜陵市
  人民医院 253
  安庆市立医院 254
  亳州市
  人民医院 255
  安徽省中医院 256
  芜湖市
  中医医院
0100 内科 252 20 17 13 14 25 17 20 14 18 19 18 19 15 23
0200 儿科 160 8 11 22 7 7 7 30 15 10 6 9 10 9 9
0300 急诊科 38 8 3 3 3 3 3 3 2 4 4 2
0400 皮肤科 11 2 3 2 0 1 2 1
0500 精神科 40 10 3 8 4 10 5
0600 神经内科 49 2 3 2 5 4 3 4 3 5 4 3 4 3 4
0700 全科 200 16 16 13 14 16 14 11 8 10 10 14 13 13 12 20
0800 康复医学科 16 2 2 2 0 2 3 3 2
0900 外科 178 10 21 5 18 14 16 4 9 16 10 12 19 15 9
1000 外科(神经外科方向) 37 5 4 2 2 2 5 3 2 5 2 3 2
1100 外科(胸心外科方向) 31 5 4 3 4 2 2 4 2 3 2
1200 外科(泌尿外科方向) 27 5 4 2 2 1 2 2 3 2 2 2
1300 外科(整形外科方向) 10 1 2 1 0 4 1 1
1400 骨科 55 7 5 3 5 2 3 5 4 5 9 2 5
1500 儿外科 7 2 2 3 0
1600 妇产科 59 7 5 3 5 4 7 3 3 5 3 7 2 2 3
1700 眼科 20 3 2 3 1 1 2 2 1 3 2
1800 耳鼻咽喉科 26 3 2 2 2 1 2 3 2 2 3 2 2
1900 麻醉科 30 4 3 3 2 3 3 1 3 1 1 2 4
2000 临床病理科 18 3 2 4 1 2 2 2 2
2100 检验医学科 28 5 3 1 1 1 3 1 2 2 3 4 2
2200 放射科 53 6 4 4 5 3 3 3 2 2 4 4 3 6 4
2300 超声医学科 36 8 5 3 1 1 2 1 2 5 2 3 3
2400 核医学科 9 2 3 1 3
2500 放射肿瘤科 26 8 2 2 2 2 2 2 6
2600 医学遗传科 3 1 2
2700 预防医学科 3 1 2
2800 口腔全科 32 7 7 1 5 2 8 2
2900 口腔内科 18 5 4 1 8
3000 口腔颌面外科 9 2 2 1 1 2 1
3100 口腔修复科 7 2 3 2
3200 口腔正畸科 6 2 2 2
3300 口腔病理科 3 1 2
3400 口腔颌面影像科 3 1 2
中医 120 80 40
中医全科 30 20 10
合 计 1650 174 157 103 98 109 88 94 83 89 95 89 119 86 96 20 100 50
  附件:2.2015年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考试报名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政 治 面 貌
 
照片
性  别
 
籍 贯
 
婚 姻 状 况
 
民  族
 
健康状况
 
英语水平
 
学  历
 
学  位
 
执业医师证
有□ 无□
毕业院校及专业
 
毕 业 时 间
 
身份证号
 
报考人身份
单位人□   社会人□
家庭住址
 
订单定向生
是□  否□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志愿
医院
第一
志愿
 
第二
志愿
 
第三
志愿
 
服从调剂
是□
专业     
否□
临床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医院名称
等级
科室       
学习经历(自高中起)
起止时间
学校名称
专业
学 历/学 位       
本人自愿报名,并承诺上述所填报事项真实可信,若有不实,将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签名:       年  月  日
委派单位意   见
同意该学员报考及所报专业志愿,并承诺:若该学员被录取,将确保安排其参加培训、享受相关待遇。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单位委派培训对象)
  甲方(培训基地医院):
  乙方(培训对象):
  丙方(委派单位):

  为加强与规范临床医师的培养,逐步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科教秘〔2015〕183号)等文件精神,甲、乙、丙三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单位委派培训对象”是指人事、工资关系已经在委派单位,经个人申请自愿以单位人身份并征得委派单位同意,到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进行相关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
  第二条 经招收考试合格,甲方同意录取接收丙方委派的培训对象乙方,在甲方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单位人学员”身份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期限为  年,时间自   年   月至  年  月。乙方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培训完成后须回委派单位工作,培训基地医院不得留用。
  第三条 培训期间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及我省有关政策文件要求进行实施、管理。有关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手续问题按照《卫生部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1〕413号)执行。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明确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职能部门,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乙方的培训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培训和考核实施情况,做好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乙方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
  第五条 如实向乙方介绍本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与安排、学员待遇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
  第六条 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律法规常识培训,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要求,对乙方进行统一管理、规范培训、严格考核,使乙方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合格要求。
  第七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将乙方纳入本院住院医师进行统一管理,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考试考核;对于全省结业统一考核合格者,组织办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申领等工作。
  第八条 落实乙方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负责安排乙方的住宿。中央财政按照3万元/年·人的标准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予以补助,原则上80%用于培训对象生活补助,20%用于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补助;并参照本院同类住院医师待遇水平给予补贴。
  第九条 乙方不能按期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考试和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的考试科目、医院组织的考查科目,甲方有权给予相应处理,包括延长培训时间、补考、重新轮科等,直至终止培训。
  第十条 有权对违纪违规和不服从管理的乙方进行相应处罚、处分,直至终止培训;处理结果须通知乙方和丙方,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保证如实向甲方、丙方提供个人信息与相关资料;培训结业后,回丙方工作。培训期间,不得报考全日制脱产研究生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按照甲方要求完成规定年限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合格者,由省卫生计生委颁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其中不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在规范化培训期间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作为培训合格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培训期间,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障由丙方按规定发放;甲方负责按月发放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培训对象个人补助部分(原则上为3万元/年·人×80%/12),并根据其工作情况(参照同类人员)给予一定的绩效补助或工作补贴,培训时间计为工作年限。
  第十四条 按照甲方统一安排,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与执业注册。在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及时申请执业注册;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后,在甲方享有执业医师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权利。完成规范化培训后进行执业的,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变更注册。
  第十五条 保证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培训及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培训和工作任务。培训期间,除工伤外的其他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个人负责。
  第十六条 培训期间,因乙方原因引起医疗纠纷、差错或造成医疗事故,给甲方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按照甲方本单位住院医师同等处理。
四、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协助甲方对乙方进行管理,如实向甲方提供乙方的个人信息与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应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乙方在甲方的正常培训;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或举措保障乙方的培训率,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乙方不得中途擅自退出或终止培训,若乙方在培训期间出现弄虚作假、擅自缩短培训时间等违规行为,丙方应及时给予处理和教育。
  第十九条 负责乙方培训期间的人事档案管理,按规定发放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障单位应支付的部分等。
  第二十条 培训期间,因乙方原因引起医疗纠纷、差错或造成医疗事故,给甲方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丙方应协助甲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五、违约责任和协议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因个人且非不可抗力原因要求终止培训,须提前 30 天向丙方、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协商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后,方可正式解除协议,且自进入甲方接受培训起三年内不得在我省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同时,乙方须退还丙方、甲方为辅助乙方完成培训任务提供的生活补助、补贴。丙方有权对乙方要求赔偿。
  第二十二条 对于乙方擅自退出培训、严重违纪违规和不服从管理以及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甲方、丙方有权解除协议,要求乙方退还全部补助补贴等费用,并视情况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处理情况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至少五年内禁止在我省报考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三条 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培训,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乙方本人提出申请,经丙方和甲方同意,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延长培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延长培训期间,不享受生活补助、补贴。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培训,解除协议。对于按期或延期不能取得合格证书的,须退还中央财政用于学员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和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补助(3万元/年·人)。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未能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条件,按时发放生活补助费;丙方未按协议规定发放基本工资、社会保障等待遇,经协商无果的,乙方可申请解除协议。相关费用由甲方、丙方根据各自责任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丙方不履行本协议,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甲方、丙方予以赔偿。
六、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是指三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三方无需向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期间,甲、乙双方系培训关系而非劳动用工关系,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生活补助、补贴,无论其数额大小,均不表明双方存在劳动和人事关系。乙方作为学员期间纳入甲方住院医师进行统一管理,因此,乙方在此期间虽无劳动关系,但同样享受甲方住院医师劳动保护有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 协议三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约定,除约定事由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未尽事宜,三方应协商解决。培训终止时,甲、乙、丙三方关系解除,本协议终止。
  第三十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省卫生计生委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补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代表(签字):
  (公章)           身份证号码:                    (公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社会化学员)

  甲方(培训基地医院):
  乙方(培训对象):

  为加强与规范临床医师的培养,逐步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科教秘〔2015〕183号)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社会化学员”是指没与单位确立人事(劳动)、工资关系,而只是经个人申请被招收到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进行相关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的人员。
  第二条 经招收考试合格,甲方同意录取接收乙方,在甲方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社会化学员”身份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期限为  年,时间自   年   月至  年  月。乙方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培训完成后自主择业。
  第三条 培训期间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及我省有关政策文件要求进行实施、管理。有关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手续问题按照《卫生部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1〕413号)执行。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明确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职能部门,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乙方的培训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培训和考核实施情况,做好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乙方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
  第五条 如实向乙方介绍本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与安排、学员待遇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
  第六条 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律法规常识培训,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要求,对乙方进行统一管理、规范培训、严格考核,使乙方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合格要求。
  第七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将乙方纳入本院住院医师进行统一管理,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考试考核;对于全省结业统一考核合格者,组织办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申领等工作。
  第八条 落实乙方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负责安排乙方的住宿。中央财政按照3万元/年·人的标准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予以补助,原则上80%用于培训对象生活补助,20%用于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补助;并参照本院同类住院医师待遇水平给予补贴。
  第九条 乙方不能按期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考试和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的考试科目、医院组织的考查科目,甲方有权给予相应处理,包括延长培训时间、补考、重新轮科等,直至终止培训。
  第十条 有权对违纪违规和不服从管理的乙方进行相应处罚、处分,直至终止培训;处理结果须通知乙方,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服从甲方的组织管理,保证如实向甲方提供个人信息与相关资料。培训期间,不得报考全日制脱产研究生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按照甲方要求完成规定年限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合格者,由省卫生计生委颁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其中不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在规范化培训期间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作为培训合格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培训期间,甲方负责按月发放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培训对象个人补助部分(原则上为3万元/年·人×80%/12),并根据其工作情况(参照同类人员)给予一定的绩效补助或工作补贴。
  第十四条 按照甲方统一安排,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与执业注册。在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及时申请执业注册;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后,在甲方享有执业医师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权利。完成规范化培训后进行执业的,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变更注册。
  第十五条 保证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培训及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培训和工作任务。培训期间,除工伤外的其他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个人负责。
  第十六条 培训期间,因乙方原因引起医疗纠纷、差错或造成医疗事故,给甲方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按照甲方本单位住院医师同等处理。
四、违约责任和协议解除
  第十七条 乙方因个人且非不可抗力原因要求终止培训,须提前 30 天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协商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后,方可正式解除协议,且自进入甲方接受培训起三年内不得在我省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同时,乙方须退还甲方为辅助乙方完成培训任务提供的生活补助、补贴。
  第十八条 对于乙方擅自退出培训、严重违纪违规和不服从管理以及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要求乙方退还全部补助补贴等费用,并视情况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处理情况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至少五年内禁止在我省报考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十九条 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培训,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乙方本人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延长培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延长培训期间,不享受生活补助、补贴。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培训,解除协议。对于按期或延期不能取得合格证书的,须退还中央财政用于学员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和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补助(3万元/年·人)。
  第二十条 甲方未能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条件,按时发放生活补助费,经协商无果的,乙方可申请解除协议。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不履行本协议,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五、不可抗力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双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期间,甲、乙双方系培训关系而非劳动用工关系,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生活补助、补贴,无论其数额大小,均不表明双方存在劳动和人事关系。乙方作为学员期间纳入甲方住院医师进行统一管理,因此,乙方在此期间虽无劳动关系,但同样享受甲方住院医师劳动保护有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协议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约定,除约定事由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培训终止时,甲、乙双方关系解除,本协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省卫生计生委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公章)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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