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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5-22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5]42号
【发布日期】 2015.08.10 【实施日期】 2015.08.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皖政办[2015]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建立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制度,对于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的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利益关联等突出问题,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清理和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省政府部门(含有关中央驻皖单位,下同)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全面梳理中介服务事项。各审批部门要对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逐项列明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二)大力清理中介服务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清理规范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三)严格控制新设中介服务。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今后确需新设的中介服务事项,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四)规范审批部门行为。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五)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省编办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按程序报批。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六)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七)强化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8月底前完成)。各审批部门对本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和技术性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清理规范意见,填写有关清理表格连同电子版于2015年8月底前一并报送省编办。

  (二)审核确认阶段(10月底前完成)。省编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省政务公开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反馈各审批部门,并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公示。

  (三)公布运行阶段(12月底前完成)。经审核论证后的省政府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清理规范工作与“三个清单”(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收费清单)建设、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认真实施。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并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明确任务分工。各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对指定服务、中介机构非法定资质资格审批、执业限制、限额管理、所属单位开展本部门审批中介服务、人员兼职任职、违法违规收费,以及所属事业、企业中介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等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分别负责研究提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编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了解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对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要求推进工作和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附件:1.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需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事项统计表
  2.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需由行政机关委托有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统计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0日

  附件1
  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需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事项统计表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及项目编码
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所需材料
行政审批受理时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及标准
对应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所处环节
办理时限
实施机构
中介服务事项是否收费、收费类型、标准及依据
上一年度提供服务的数量
是否涉密(涉密依据)
备注
名称
机构
性质
与审批部门关系
机构
数量
  注:1、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及项目编码应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布名称填写。2、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所需材料,应填写需要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3、行政审批所对应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填写规范全称。中介服务事项,是指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包括行政审批受理前的中介服务和受理后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4、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包括直接设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及相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及其他文件的名称和具体条文,没有依据的简要说明情况。事项名称应与设定依据中的正式表述一致。5、所处环节,指行政审批受理前和受理后审批过程中两个环节。6、办理时限,是指一项中介服务活动从委托到完成所需的时间,以天为单位;无法提供确切时间的,可填写大致区间。7、实施机构,是指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机构。表中填写实施机构名称、机构性质、与审批部门关系和机构数量,如XX中心(事业单位)、XX公司(企业)、XX协会(社会组织)等;与审批部门是否为所属关系;机构较多的,可每类填写1-2个机构,并列明具体数量。不掌握具体数量的,可填写大致情况。8、中介服务收费类型,是指收费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市场自主调节价格。9、上一年提供服务的数量,应填写2014年度中介服务完成的总量,以项、次、件等为单位;不掌握具体数量的,可填写大致情况。

  附件2
  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需由行政机关委托有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统计表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及项目编码
对应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办理时限
实施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是否收费、付费方、收费标准及依据
上一年度提供服务的数量
是否涉密
(涉密依据)
备注
名称
性质
机构数量
  注:1、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及项目编码应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布名称填写。2、行政审批所对应的技术性服务事项应填写规范全称。技术性服务事项,是指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行政机关要求和审批工作需要,由行政机关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服务活动。3、设定依据,包括直接设定技术性服务以及相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及其他文件的名称和具体条文,没有依据的简要说明情况。事项名称应与设定依据中的正式表述一致。4、办理时限,是指一项中介服务活动从委托到完成所需的时间,以天为单位;无法提供确切时间的,可填写大致区间。5、实施机构,是指提供行政审批技术性服务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机构。表中填写实施机构名称、机构性质和机构数量,如XX中心(事业单位)、XX公司(企业)、XX协会(社会组织)等。机构较多的,可每类填写1-2个机构,并列明具体数量。不掌握具体数量的,可填写大致情况。6、上一年提供服务的数量,应填写2014年度技术性服务完成的总量,以项、次、件等为单位;不掌握具体数量的,可填写大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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