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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5-24   阅读:
【发布部门】 宣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5.07.30
【实施日期】 2015.07.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的通知》(皖政秘〔2014〕11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动我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建设,实现依法征税、信息管税,促进财税平稳增长,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深刻领会《通知》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税源构成和征税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纳税人组织形式、管理模式、交易方式等越来越复杂。纳税人涉税信息零散分布在各部门和单位,不能共享,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建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有利于发挥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优势,有利于准确掌握涉税经济信息和税源分布状况,是税务部门破解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强化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的重要途径,有效增强税收管理针对性和主动性,促进税收管理信息化、精细化和规范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合力推进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为全市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健全组织,加强涉税信息交换工作领导
  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大涉税信息交换工作的协调力度,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涉税信息交换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审议涉税信息交换工作综合性规程、制度和意见;审定新增涉税信息交换内容;协调解决涉税信息交换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研究部署其他涉税信息交换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涉税信息办),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工作人员从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抽调,主要职责为:具体负责涉税信息平台建设,涉税信息交换的督导、考核等日常工作。
  三、搭建平台,确保涉税信息交换平稳运行
  本着“依法行政、实时监控、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涉税信息交换原则,建立“集中管理、相互依托、数据规范、信息共享”的涉税信息管理平台。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不断完善涉税信息交换管理平台功能,实现各部门涉税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和反馈。充分发挥政府在涉税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强化检查督导,保障信息共享和传递工作规范、有序,确保涉税信息交换工作平稳高效运行。财税部门要充分发挥涉税信息交换平台管理作用,实现对涉税信息采集、比对、分解、下达、落实、反馈等流程的信息化管理,加强对部门提供信息的分析处理,拓展管理视野,促进财税工作的科学发展。
  四、拓宽渠道,完善涉税信息交换的内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信息管税要求和《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需要交换的涉税信息及部门职责(见附件3)。财税部门应加强与各相关部门衔接沟通,提出有关需求,明确涉税信息交换事项。涉税信息交换责任单位应落实采集报送责任,因机构改革发生撤并、分设的,由承接其相应职能的单位,负责其涉税信息交换的工作职责。
  五、立足制度,建立涉税信息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市直相关单位要明确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分管负责人,并至少确定一名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熟悉信息处理流程和计算机操作,具有一定综合协调能力的工作人员为涉税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涉税信息资料收集、整理、报送和日常联系,协助市涉税信息办开展协税护税工作,接受市涉税信息办监督管理。
  (二)建立信息及时传递机制。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涉税信息采集上报、传递工作,为信息联络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严格按照涉税信息平台建设需求,提供本系统涉税信息。涉税信息要按时报送市涉税信息办,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报、少报或延迟上报,确保涉税信息传递及时、完整、连续。市涉税信息办应加强信息保密,严格实行信息授权管理。
  (三)建立信息定期处理和反馈机制。市涉税信息办要将税源信息及时提交给税务部门处置,同时分解给各县、市、区进行核实。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分析利用涉税信息,及时加强税源管理,追缴相关税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信息核实处置情况反馈市涉税信息办。
  (四)建立信息定期分析制度。市涉税信息办要每季度牵头召集一次涉税部门信息联络员会议,交流分析涉税信息,积极做好信息利用、落实和反馈工作。
  (五)建立涉税信息工作考核制度。市政府将对各单位提供涉税信息总量、为税收增收取得的成效、加强税源控管等方面进行考核,对当年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表扬,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更好地促进护税协税工作。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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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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