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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5-24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皖地税发[2015]70号
【发布日期】 2015.07.28 【实施日期】 2015.07.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税务检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发〔2015〕7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第3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刻领会精神。

  国家税务总局紧贴税务系统税收执法和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出台《办法》,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机构、职责、范围、方式、流程、监督、文书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抓住了通过案件审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办法》的学习,尤其要将其融入到“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 “严以用权”学习讨论中,深刻领会精神,切实将制度要求执行到位。

  二、把握三项标准。

  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结合地税实际,省局在下述事项上明确执行标准:在机构设置上,省局成立由局主要负责人为审委会主任、分管法制工作局领导为审委会副主任及法制、税政、基金(费)、纳服、征科、内审、稽查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案件审理委员会,各地可比照省局做法成立审理机构。在案件范围上,重大税务行政案件处罚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纳入省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各市、县(市、区)重大税务行政处罚金额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税收征管和稽查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并逐级上报备案。在审理流程上,各地要继续认真落实兼职审理员和案件预审制度,不断提升案件审理质效。

  三、规范文书适用。

  《办法》针对全部审理流程共设计出16种税收文书,基本覆盖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各地要将文书适用落实到每一环节,确保审理的各个阶段都有合法、完整的书面载体反映。其中,审委会审理的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要将拟处理意见按规定时限书面上报备案。稽查部门要在季度终了5日内和税务处理、处罚文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分别将案件审理与执行情况报送所属地税机关审委办备案。各市局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系统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通过正式公文以《办法》所附文书范本十六的形式上报省局(法规处)。省局将结合绩效考核要求,对不报送、不及时报送、不以正式公文报送的严格扣分,进一步严肃和强化税收管理。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28日
  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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