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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签订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委托书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5-25   阅读:
【发布部门】 812030305 【发文字号】 卫药秘[2015]371号
【发布日期】 2015.07.23 【实施日期】 201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械设备产品与质量,工业品购销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签订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委托书的通知
(卫药秘[2015]371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省属医院,芜湖市药管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皖政〔2015〕16号)精神要求,为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监管,促进合理用药、降低药品费用,现就建立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等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实行预警管理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重点药品监控目录

1.依据省药品采购平台中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数据,参考全省新农合药品费用补偿金额占比情况,建立全省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等重点药品监控目录。

2.对全省各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情况进行连续性监测分析,按照药品采购金额排名,参考价格、用量及常态采购使用情况,确定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具体品规、厂家和采购金额)。

二、实行采购使用预警通报

3.实行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动态管理。对全省药品采购使用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省医药采购平台等定期发布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原则上每季度发布1次。

4.利用省医药采购平台数据,掌握相关药品使用动态,分析药品使用情况。在发布重点药品监控目录的同时,对监控目录内药品采购金额占本地区、本单位总采购金额排名靠前的市、县(市、区)及医疗机构,实行采购使用异常预警通报。

三、完善重点药品管控措施

5.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定期发布、医疗机构预警通报实行分层分级管理,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及医疗机构要针对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在本地、本单位规范药品采购、合理用药治理中重点关注,加强督导检查,从严管控。对被预警通报的地方、医疗机构,主管部门要督促所辖医疗机构检查整改;整改工作不力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约谈下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

6.各级医疗机构要完善处方点评和审核制,并对公布预警的重点药品的使用情况实行医师处方点评,其中被预警通报的医疗机构点评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对确实存在不合理用药的,告知处方医师,限时整改,完善处方点评与绩效考核挂钩机制。

7.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预警的医疗机构使用的属于报销目录的预警管理药品费用打折后计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并对该医疗机构住院病人的报销目录内的药品(不含预警管理药品)总费用打折后计入新农合补偿范围(以季度或半年以上为结算周期)。具体打折比例由省级新农合管理机构视药品费用增长情况另行制定。新农合住院病人在该院住院即时结报的报销待遇不变。

8.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会同省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对重点药品监控目录中可能存在问题的药品,约谈告诫相应的生产经营企业,并依法依规采取干预措施,直至暂停网上交易,并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在今后实施药品带量采购时,各采购联合体应重点关注监控目录内预警品种,要结合相应药品的用量信息,实行量价挂钩,进一步降低虚高价格。

四、加大采购使用违规处罚

9.各级卫生计生部要加强医疗机构采购行为监管,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网上集中采购规定。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实行网上采购、采购平台外交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降低医院等级等处理。

10.重点药品监控目录预警管理中,对发现的违规违纪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进行责任追究;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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