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皖人社秘[2015]243号
【发布日期】 2015.07.16 【实施日期】 2015.07.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适用规则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5〕243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现将《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及《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16日
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实施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合法、公平公正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 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时,应当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准确把握从轻或减轻、从重、不予处罚的情形,合理确定处罚的种类和标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5.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