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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化石油安徽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5-30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皖国税函[2015]179号
【发布日期】 2015.07.01 【实施日期】 201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增值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化石油安徽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15〕179号 2015年7月1日)

合肥、六安、芜湖、宣城、池州、黄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化石油安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40111571770260,以下简称“中化石油”)成立于2011年3月,是一家从事加油站石油制品销售及仓储服务等业务的连锁经营企业。其销售的产品采用SPA系统管理软件,全部由省公司总部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的规定,为支持企业发展,现就中化石油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中化石油各分支机构(加油站)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等手续。如其在一个市各区内或一个县内开设两个以上加油站的,可选择一个加油站作为承担管理职责的中心站,由中心站负责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中心站以外的其他加油站不需单独缴税。

  二、关于进项税抵扣

  中化石油所有商品和固定资产等均由公司总部统一购进,以公司总部名义取得增值税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由总部统一申报抵扣。

  三、关于税款分配和纳税申报

  (一)税款的计算和分配

  中化石油应按公司总部和下属异地分支机构的当月销售额应计提的销项税额对当月实现的增值税进行分配,如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当月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则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公司总部和下属异地分支机构应分配的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单位应分配的增值税=全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交增值税总额×(各单位按当月销售额应计提的销项税额÷全公司当月汇总销项税额)。

  (二)纳税申报

  1.中化石油总部及其下属异地分支机构,暂采取上门申报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只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主管税务机关手工录入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附表二、会计报表和其他附表暂不录入。

  中化石油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汇总编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附表和《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一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

  2.中化石油总部应于每月7日前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计算整个企业上月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汇总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据以编制《应缴增值税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见附件2),于10日前将《分配表》转交下属的异地分支机构。

  3.中化石油总部及其下属的异地分支机构应根据《分配表》分别编制本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中化石油总部及其下属的异地分支机构在编制本单位的纳税申报表时,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销售情况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销售额”部分第1行至第10行的相关指标,根据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填写纳税申报表第11行(销项税额),根据本单位分配的税款填写纳税申报表第19行(应纳税额)和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根据销项税额与应预缴的税款差额填写第12行(进项税额)。如当期出现企业的汇总进项税额大于汇总销项税额的情况,则公司总部应根据下面的公式计算填写第12行(进项税额):

  总部进项税额=汇总进项税额-汇总销项税额+总部销项税额。

  四、关于发票管理

  中化石油公司总部及其下属的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所使用的普通发票分别由公司总部和各中心站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再交由各加油站使用开具;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公司总部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领,由公司总部统一开具。

  五、其他问题

  (一)中化石油总部及其下属异地分支机构的收入、支出由公司统一核算,账簿、凭证由公司总部统一保管。

  (二)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执行。中化石油今后开设的新分支机构,其税收征收管理参照此文件执行。

  附件:1.中化石油安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

  2.应缴增值税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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