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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5-31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林业厅 【发文字号】 林办[2015]37号
【发布日期】 2015.06.23 【实施日期】 2015.06.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林业管理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林办〔2015〕37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2015年第六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林业厅
2015年6月23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意见,加快建设法治林业,全面推进依法治林,结合我省林业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林业行政职能

  1. 依法界定林业部门职责权限。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法界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做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法外设定权力,不得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2. 深化林业行政审批改革。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严禁变相设定或实施行政审批。认真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林业行政审批落实和衔接,加强对取消和下放的林业行政审批的事中和事后监管。规范前置审批和中介服务事项,除有法律法规依据外,不得设定前置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和指定中介机构。按照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二、健全林业依法决策机制

  3. 规范林业重大决策行为。按照“依法依规、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终身负责”的原则,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重大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决策范围和标准,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林业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4. 严格林业决策责任追究。建立林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不良影响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5. 建立林业部门法律顾问制度。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选聘具备资质条件的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制定林业部门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林业政策、推进依法治林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推进林业法制工作

  6. 促进林业重点领域立法。围绕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战略,充分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方的意见与建议,建立完善林业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加快推进湿地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生态红线管理等立法,探索实施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一区(园)一法。

  7. 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制定林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起草和说明工作,并通过书面或网络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建立林业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机制。实行林业规范性文件清单管理制度。

  四、规范林业执法行为

  8. 完善林业执法程序。重点规范林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公开具体操作流程。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严格执行重大林业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制度。

  9. 建立健全林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研究制定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细化、量化林业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向社会公布。积极探索林业案例指导制度,加强分类指导,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10. 依法惩处涉林违法行为。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林区稳定,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健全林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11.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加强执法考评,健全林业行政执法考评指标体系。建立领导干部等干预林业执法活动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12. 加强内部权力制约。完善和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实行末位表态制度。对权力集中的单位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层级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强化林业行政复议监督,完善行政复议机制,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完善纠错问责机制,明确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13. 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依法履行报告、通报职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及时落实、反馈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做好审计有关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积极回应各类诉求。

  14. 加大林业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积极推进林业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林业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林业行政权力运行、财政预算、重大林业项目等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林业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结果等。同时,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便民服务平台、林业网站群建设,增强林业政务公开的影响力和舆论引导力。

  六、加强依法治林工作的组织领导

  15. 加强依法治林工作组织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成立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级依法治林工作的系统谋划、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依法治林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负责人要按照分工推进依法治林工作。要把依法治林工作列为对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

  16. 提高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法治能力。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行党组中心组、专题讲座、培训班学法制度,把宪法和林业法律法规列为必学内容,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环境,培育依法治林的能力。将林业干部法治素养、依法治林工作能力作为衡量干部德才、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

  17.规范管理林业执法队伍。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积极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加强一线执法力量。严格落实林业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或取得执法资格未持证上岗的,均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18.广泛开展依法治林宣传教育。制定林业普法规划,开展依法治林宣传教育,引导林区群众和林业职工自觉守法、遇事找法,依照法定途径和程序解决问题。健全林业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结合“植树节”、“湿地日”、“爱鸟周”等专题宣传教育活动,依托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基地,积极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努力形成全社会尊重自然,爱林护绿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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