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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转发《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6-03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15.06.08
【实施日期】 2015.06.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转发《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完善动态管理机制

基层特定岗位实行实名动态监管,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基层特定岗位开发、招聘和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全部录入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用人单位每季度要向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作、考核等情况。有人员流失的用人单位,要随时向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作为核减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用的依据。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要求,每年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基层特定岗位人员情况,包括人员在岗情况、岗位流失情况及原因。

二、建立工资调整机制

自2015年5月1日起,全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2倍的标准确定,所需资金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同时,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落实。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建立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定期监督检查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基层特定岗位人员监督检查工作,重点了解基层特定岗位的人员在岗、社保参加、待遇调整等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有选择性地对县(市)、区(开发区)基层特定岗位管理工作开展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与年度就业扶持民生工程考评挂钩。
联系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    胡学红(63536164)
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        郭永俊(63532321)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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