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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增设等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6-04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 2015.06.03
【实施日期】 2015.06.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增设等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增设、改扩建、预留改实施、迁建等工作,保障交通安全,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原则
(一)科学论证、统筹兼顾。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增设、改扩建、预留改实施、迁建等,应综合考虑城乡规划、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周边交通条件及车流量、地形地质条件等因素,深入研究、科学论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未来高速公路扩建需求。
(二)谁主张、谁负责。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提出的互通立交建设项目,原则上由高速公路项目业主负责前期工作和建设,并承担费用;市、县政府提出的互通立交建设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市、县政府负责前期工作和建设,并承担费用。经项目所在市、县政府书面申请,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可代为实施前期工作和建设,费用由项目所在市、县政府承担。
(三)充分协商、加强协作。高速公路项目业主与项目所在市、县政府,应就互通立交建设相关前期工作、征地拆迁、地方环境协调、建设运营管理、产权、建设费用和地方政府承担资金的入股等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明确上述事项。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为互通立交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二、建设条件 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增设、改扩建、预留改实施、迁建等,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预测互通立交开通初期进出日交通量在1000辆小客车以上。
(二)一般情况相邻互通立交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公里,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互通立交加减速车道间净距离不得小于1公里。
(三)拟建互通立交连接道路必须是既有或与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同步建设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或市政主干路及以上道路。
(四)拟建互通立交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有较高的平纵面线形,满足设置互通立交的设计指标。

三、建设程序
(一)市、县政府或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提出的互通立交建设项目,由提出方先书面征求对方意见,对方应于收到征求意见函后15日内研究并书面答复。提出方收到对方意见后,书面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省交通运输厅15日内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建设,并将批复意见反馈市、县政府及高速公路项目业主。
(二)省交通运输厅同意建设的项目,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和项目所在市、县政府应就互通立交建设达成一致意向并签订协议,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三)在建高速公路的互通立交增设、改扩建、预留改实施、迁建,由互通立交建设单位按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运营高速公路的互通立交增设、改扩建、预留改实施、迁建,由互通立交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履行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交(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其中,高速公路项目初步设计已批复预留的互通立交改实施,可直接开展勘察设计。

四、运营管理 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建成后,由高速公路项目业主纳入所在高速公路项目,统一运营管理,并承担运营费用。
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确定或已实施的高速公路互通立交项目按原定方案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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