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文字号】 皖证监函字[2015]90号
【发布日期】 2015.05.27 【实施日期】 2015.05.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安徽证监局关于核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4家分支机构的批复
(皖证监函字〔2015〕90号)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武汉分公司等四家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国证经纪字〔2015〕15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在湖北省武汉市、河南省郑州市各设立1家证券分公司,在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安庆市望江县各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具体情况如附表所示。
二、你公司应当依法依规为新设分支机构配备人员,健全完善制度、业务设施和信息系统。
三、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设立及工商登记事宜,并持上述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向我局申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四、分支机构设立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局。
安徽证监局
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