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15]73号
【发布日期】 2015.05.22 【实施日期】 2015.05.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结果的通报
(皖政办秘[2015]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4年,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扎实推进重点领域污染防治任务,严格落实秸秆禁烧等措施,超额完成了黄标车、老旧车、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改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各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结果予以通报(见附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积极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努力推动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为打造生态强省、建设美好安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2日
附件:
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结果
市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得分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得分
综合
得分
考核
结果
池 州
92.5
88.2
90.4
优秀
马鞍山
86.7
89.5
88.1
良好
安 庆
87.2
85.6
86.4
良好
宿 州
74.1
86.1
80.1
良好
黄 山
73.7
86.1
79.9
良好
阜 阳
64.4
92
78.2
良好
芜 湖
62.7
91.8
77.3
良好
宣 城
66.9
86.8
76.9
良好
合 肥
62.3
90
76.2
良好
滁 州
66.5
84.6
75.6
良好
亳 州
60.5
90.5
75.5
良好
淮 南
69.3
78
73.7
良好
六 安
60
86.5
73.3
良好
铜 陵
60
85.3
72.7
良好
蚌 埠
60
78.5
69.3
合格
淮 北
60
69.6
64.8
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