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林业厅 【发文字号】 林造函[2015]311号
【发布日期】 2015.05.20 【实施日期】 2015.05.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县级自查工作的通知
(林造函〔2015〕311号)
各市林业局:
根据《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省林业厅决定组织开展2013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县级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1.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拨付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农[2013]1760号);
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造发[2012]9号);
3. 造林补贴相关的政策、管理规定等。
二、检查方法
县级自查采用全查方式,对造林主体申报的造林面积逐小班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将其填写到附表1-4。在外业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统计汇总,撰写县级检查报告,连同附表一起提交所属市林业主管部门。
三、有关要求
1.县级自查是省级验收和国家核查的基础,做好县级自查工作对提高造林补贴建设质量、巩固造林成果至关重要。各地要加强对县级自查工作的领导,对照标准,精心组织,抓紧安排,确保及时、准确上报检查成果。
2.各地要结合县级自查工作,进一步抓好抚育管护责任的落实,对没有按照作业设计施工、栽植质量不高的地块地段,要及时整改到位,确保造林质量。要切实加强档案管理,确保作业设计、图、表、合同等相关资料完善齐全。
3.请各市林业局将县级自查成果汇总后于6月30日前以纸质文件和电子版形式同时上报省林业厅造经总站。联系人:徐瑞瑞,电话:0551-62633972,邮箱:ruiruixu126@163.com。
附件:1.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检查验收小班表(略)
2.中央财政造林补贴县级验收结果统计上报表(略)
3.造林任务完成3年后、省级验收前开展的县级保存状况调查未保存面积分原因统计表(略)
4.中央财政造林补贴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安徽省林业厅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