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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6-07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15]68号
【发布日期】 2015.05.11 【实施日期】 2015.05.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5〕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提高国有资金投资效益,从源头治理“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突出问题,预防和惩治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围绕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违规操作以及“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突出问题,全面细致排查,依法及时处理。深入分析问题产生根源,制定措施,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国有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二、范围和内容

(一)工作范围。

2013年1月1日以来,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场交易项目(含省本级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各地可将时间节点前移。

(二)工作内容。

1.全面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前期、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是否违反建设程序,是否违反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设计审查、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工程变更、工程造价管理、审计监督等相关规定,项目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是否合法、合规。

2.健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制度。完善综合评标和合理低价评标办法,提倡优质优价、优质优先,推行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立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案和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制度。

3.加强项目合同管理。强化合同备案和履约管理以及对合同重大变更的备案管理,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动态掌握合同履约情况。

4.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对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责任,监管机构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监管责任。对工程变更行为实行谁签字、谁负责,严肃查处涉嫌违法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底结束,分5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启动阶段(至5月底)。

建立省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建设省专项治理信息管理工作平台,健全信息报送渠道,开展督促检查。

各市、县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机构,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各市应于5月底前,将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内容包括方案制定、领导小组成立情况及日常工作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二)自查自纠阶段(至7月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对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分级开展自查自纠。省本级项目由工程所在地负责。各地自查面要达到100%。

自查自纠主要内容包括:

1.各地全面梳理2013年1月1日以来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清单。

2.项目建设单位填报项目自查表及自查报告,如实报告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投资、工程造价、工程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工程变更及竣工结算、审计等情况。

3.各地全面检查项目基本情况和全过程建设情况,厘清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增加投资的环节,深入查找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原因。对2014年下半年省委巡视组专题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检查是否全面整改落实,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4.边查边改,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自觉整改。项目建设单位未及时整改的,监管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非项目建设单位责任造成的违规行为,由监管机构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违规行为经整改无法纠正的,相关责任人要做出书面报告,无正当理由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自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5.自查自纠结束后,各地应按规定将结算超中标价的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建设各阶段工程造价、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变更和价款支付,以及相关责任主体等信息,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示,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6.各地逐级汇总填报自查情况统计表及自查报告,各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于7月底前将本市自查情况统计表及自查报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查工作表格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制定下发。

(三)督导核查阶段(至9月底)。

与分级自查工作同时推进,省联席会议对各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导,各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核查。各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于9月底前将核查工作报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重点抽查阶段(至10月底)。

省联席会议适时组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等部门厅级领导带队的检查组开展重点抽查,抽查项目包含省本级项目,具体抽查方案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制定印发。

(五)总结立制阶段(至12月底)。

针对专项治理工作发现的问题,各地要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从源头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总结经验,着眼长远,惩防并举,堵塞漏洞,进一步完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工程造价、招标投标、工程变更、竣工结算、审计等制度,不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2015年12月10日前,各市形成专项治理工作报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2015年12月底前,省联席会议形成全省专项治理工作报告报省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推进。省联席会议要切实加强对各市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健全工作机制。在省联席会议指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分工,协调配合,分级负责,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和经费保障机制,强化工作机构,选择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工作队伍。对专项治理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实、敷衍应付的地方,省联席会议将予以通报。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工作,及时宣传好的经验和做法,曝光一批典型案件,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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