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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林业厅重大事项决策规定》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6-09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林业厅 【发文字号】 林办[2015]33号
【发布日期】 2015.05.05 【实施日期】 2015.05.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林业管理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林业厅重大事项决策规定》的通知
(林办〔2015〕33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省林业厅重大事项决策规定》已经2015年第五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林业厅
2015年5月5日

省林业厅重大事项决策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省林业厅重大事项(以下简称“林业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我厅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林业重大事项决策按照依法依规、集体决定、公开透明、终身负责的原则,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第三条 全厅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切实掌握履行工作职责所必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严格按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和职责。
执行法律法规制度不得打折扣,不得按需取舍、搞变通。禁止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规避法律约束,绕开制度规定,随意处置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公共资金等。
第四条 林业重大事项内容包括:
(一)全省性林业规划编制及调整;
(二)林业重大改革措施;
(三)林业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四)林业重大项目安排(包括全省性或跨区域性、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及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
(五)林业重大资金安排(包括部门预算的编制和调整,以及100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的拨付使用等);
(六)林业机构变化事项等。
第五条 林业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启动决策。厅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启动;或由厅分管负责人提出建议,报请厅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启动;或由厅机关处室、厅直单位提出建议,经厅分管负责人审核并请示厅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启动。
(二)调查研究及决策方案拟定。林业重大事项决策意向确定后,由厅分管负责人牵头,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具体承办的厅机关处室或厅直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起草决策建议方案。
(三)广泛听取意见。为确保公众参与,林业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方案应当书面或开展网上征求意见,以及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按规定组织听证、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听取社会公众和专业人士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林业重大事项决策前,须经厅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
(五)集体决策。林业重大事项决策由厅长办公会或厅党组会议研究作出,以厅长办公会或厅党组会纪要备查,不得以厅领导个人批示或口头意见为依据,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六)信息公开。林业重大事项决策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事项外,林业重大事项决策一律公开,并充分运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栏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渠道和载体,公开决策的依据、结果和执行情况。
第六条 林业重大事项决策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实施,但突发性公共事件等重大事项需厅主要负责人立即作出决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
(三)其他需要听证的。
第八条 全省性林业规划编制及调整、重大改革方案、法规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等事项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应当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对其决策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可行性作进一步论证。
第九条 对林业重大改革措施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开展专项风险评估,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对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 承办单位在起草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时,应当保证决策建议的合法性,并在集体决策前提请厅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林业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明确表态,厅主要负责人应当末位发表意见,不得在其他与会人员表态前发表倾向性意见。
厅主要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分歧仍较大的,除紧急事项外,暂缓作出决定。
会议承办单位应如实记录与会人员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对不同意见应予以载明。
第十二条 林业重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停止执行。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决策的,应当及时按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决策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二)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程序作出决策的;
(四)经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证明决策违法或者明显不合理仍然作出决策的;
(五)擅自变更、故意延迟、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已经作出的决策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组织与实施决策的。
第十四条 林业重大事项决策实行责任追究制,谁决策谁负责、谁错误谁负责。
对于错误的决策,厅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参与决策的负责人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负责重大事项决策任务的组织协调、起草拟办意见、执行等具体任务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以及厅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该项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决策和决策执行承担直接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和修改建议而没有被采纳并记录在案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在林业重大事项决策或执行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重大财产损失的,以及决策承办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林业重大事项决策实行终身负责制,不因追责对象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列重大事项以外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厅直单位重大事项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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