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812030305 【发文字号】 卫药秘[2015]181号
【发布日期】 2015.04.23 【实施日期】 2015.04.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目录遴选工作的通知
(卫药秘[2015]181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省属医院:
根据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4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改〔2014〕3号)及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下发的《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皖卫药〔2015〕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规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带量采购目录遴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带量采购工作中,应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程序规范、科学合理地遴选制定药品采购目录。遴选药品要遵循国家基本药物、我省基本用药、中标品种优先,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等原则。
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临床诊治需要的国家基本药物要做到全部配备使用,公立医院要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金额占药品总采购量比例必须符合规定。
三、根据皖医改〔2014〕3号文件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遴选制定药品采购目录时,遴选采购国家基本药物(520)中标药品,仅能选择中标药品的最低价品种。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联合体遴选制定药品采购目录,要兼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使用相关政策和规定,对需采购的国家基本药物,其最低价中标品种也须纳入采购目录。
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遴选制定药品采购目录时,遴选采购的品种,我省2014年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有中标的,须选择中标品种。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