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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6-11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5]47号
【发布日期】 2015.04.22 【实施日期】 2015.04.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政〔2015〕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2日

安徽省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上海自贸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为契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和改革红利,促进全省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推广内容

(一)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的改革事项。

1.投资管理领域。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涉税事项网上审批备案、税务登记号码网上自动赋码、网上自主办税、纳税信用管理的网上信用评级、组织机构代码实时赋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创新、取消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企业设立实行“单一窗口”等。

2.贸易便利化领域。全球维修产业检验检疫监管、中转货物产地来源证管理、检验检疫通关无纸化、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出入境生物材料制品风险管理等。

3.金融领域。个人其他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银行办理大宗商品衍生品柜台交易涉及的结售汇业务、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等。

4.服务业开放领域。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等。

5.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以及各部门的专业监管制度等。

(二)在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广的改革事项。

1.海关监管制度创新。期货保税交割海关监管制度、境内外维修海关监管制度、融资租赁海关监管制度等措施。

2.检验检疫制度创新。进口货物预检验、分线监督管理制度、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管理等措施。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5年1月至6月)。

省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对口部门衔接,做好工作方案细化、操作细则制定、操作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并指导各市做好承接准备。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和责任单位,做好动员部署和承接准备工作。

(二)推广阶段(2015年7月至12月)。

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对各项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进行细化梳理,分类推进。如对放宽准入、简化手续类项目,要宣传普及有关政策和办理流程。同时,对推广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研究解决推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6年1月至3月)。

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时间节点,对本地、本部门的复制推广工作进行自查评估和总结完善。省里组织对全省复制推广工作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推广上海自贸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协调全省复制推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把上海自贸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推广作为本地、本部门的重点改革任务,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的推进机制,为复制推广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加快推进实施。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务实求效的原则,对已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争取早见实效;对暂不具备复制推广条件的事项,积极创造条件,及时加以推进。

(三)加强工作创新。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和做法,因地制宜推进改革,加强工作创新和制度创新,做到借鉴中创新、复制中提升。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牵头单位要加强与协同单位沟通会商,按照任务分解、时间节点等要求,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复制推广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五)加强督查问效。省推广上海自贸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各地、各有关单位复制推广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定期通报推进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政府。

附件1 安徽省承接国务院有关部门 负责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任务分解表
序号
改革事项
具体任务
牵头单位
协同单位
时间节点
成果检验形式
1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
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制转为备案制。
省工商局

2015年6月30日前
出台实施方案。
2
涉税事项网上审批备案
1.对纳税人公布涉税审批、备案事项清单;2.对清单内事项网上申请、受理、办理、反馈;3.提供网上审批事项办理进度查询服务。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015年6月30日前
通过网上查看。
3
税务登记号码网上自动赋码
1.对“三证合一”的纳税人实行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同步办理,且不再报送各类税务资料;2.税务机关主动收集工商、质监等部门信息,自动赋予纳税人税务登记号码,并通过短信、网络等方式通知纳税人;3.提供纳税人对自身税务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2015年6月30日前
通过政务中心工商登记窗口查看。
4
网上自主办税
1.对使用国税办税一体化平台的所有企业纳税人和使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的所有个体工商户,逐步实现纳税人常用办税事项的网上办理;2.对使用地税电子税务系统的纳税人,逐步实现预登记、预申请、领用发票、发票真伪查验等纳税人常规办税事项的网上办理。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015年6月30日前
通过 “网上办税服务厅”等网上办税平台查看。
5
纳税信用管理的网上信用评级
1.对全省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通过税务信用管理系统,采集、分析、评价纳税人的信用信息,结合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纳税人纳税信用进行评价,并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2.提供网上纳税人自身纳税信用等级查询服务;3.有条件的地方税务部门可与政府及相关单位征信平台对接,实现纳税人信用信息在各部门间的共享利用。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6月30日前
通过网上查看。
6
组织机构代码实时赋码
1.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请,提出我省组织机构代码业务系统与国家赋码系统对接的技术方案,确保2015年6月30日前全省实现实时赋码;2.进一步加大信息系统改造资金投入力度,完善系统建设,确保实时赋码系统稳定、有效运行;3.及时开展实时赋码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办事能力,确保顺利实施。
省质监局

2015年6月30日前
实现组织机构代码实时赋码。
7
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创新
1.改革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2.企业在全国统一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www.cpbz.gov.cn)上声明公开产品标准信息,无需到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产品标准备案。
省质监局
省相关部门
2015年6月30日前
待国家标准委指导意见印发后,组织实施。
8
取消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

省质监局

2014年8月已完成

9
全球维修产业检验检疫监管
对评估合格的维修企业的进境旧机电产品,实行免于海外装运前检验、检疫备案和以不定期监督检查代替批批检验的制度。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5年6月30日前
出台实施方案。
10
中转货物产地来源证管理
对中转出口货物,依照其实际原产地,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他国原产、经中国转口的未再加工证明,并可进行换证、分证、并证操作。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5年6月30日前
出台实施方案。
11
检验检疫通关无纸化
结合辖区检验检疫工作实际,梳理和再造检验检疫业务流程,逐步推进无纸化通关。通过企业信用管理与业务风险控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现法定申报、计收费、放行归档等环节的无纸化运作。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5年6月30日前
出台实施方案。
12
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
按照“管检分离、合格假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原则,检验检疫机构对部分进出口工业产品采信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测结果。严格第三方检验机构管理,进行登记公示,加强事中监管、事后追责,建立完善退出机制。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5年6月30日前
出台实施方案。
13
出入境生物材料制品风险管理
对企业进出口的生物材料等特殊物品实施风险分析的检疫登记监管,缩短特殊物品的检疫审批流程,并实施分批核销、多种查验方式和频次相配合的便捷性监管措施。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5年6月30日前
卫生检疫审批流程缩短为3个工作日,出台实施方案。
14
个人其他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
对个人开展的其他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银行业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合作,为个人提供其他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服务。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2015年6月30日前
出台实施方案。
15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缴纳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自身意愿选择是否办理结汇。
省外汇管理局

2015年6月30日前
出台实施方案。
16
银行办理大宗商品衍生品柜台交易涉及的结售汇业务
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为辖区内企业提供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为未获得直接参与境外交易资格的企业办理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提供便利;对辖区内银行、企业开展业务宣传和培训,做好事后监测分析工作。
省外汇管理局

2015年6月30日前
出台实施方案。
17
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变更、注销,可直接去银行办理。
省外汇管理局

2015年6月1日前
出台实施方案。
18
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健全管理制度,防范经营风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省商务厅
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
2015年6月30日前
出台实施方案。
19
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
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在我省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并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经营。
省商务厅
省工商局
2015年6月30日前
出台实施方案。
20
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
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在我省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并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经营。
省商务厅
省工商局
2015年6月30日前
出台实施方案。
21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子公司(没有注册资本规模限制),并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健全管理制度,防范经营风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省商务厅
省工商局
2015年6月30日前
出台实施方案。
22
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经文化部门内容审核后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1.按照文化部指导意见和即将出台的《游戏游艺内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贯彻实施方案;2.做好政策宣传,通过安徽省文化厅网站、新闻媒体等广泛宣传政策;3.重点指导服务蚌埠市星宇文化创意产业园做好政策落地工作,支持我省内外资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企业依法规范经营。
省文化厅
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合肥海关
2015年6月30日前
出台实施方案。
23
从投资者条件、企业设立程序、业务规则、监督管理、违规处罚等方面明确扩大开放行业具体监管要求,完善专业监管制度
配合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完善专业监管制度。
金融、教育、建筑、卫生、旅游、航运等领域的省相关行业监管部门

结合扩大开放情况
相关制度完善。
24
期货保税交割海关监管制度
建立并实施期货保税交割海关监管制度。
合肥海关
安徽证监局、省商务厅
2015年6月30日前
建立监管制度并公告。
25
境内外维修海关监管制度
建立并实施境内外维修海关监管制度。
合肥海关
省商务厅
2015年6月30日前
建立监管制度并公告。
26
融资租赁海关监管制度
建立并实施融资租赁海关监管制度。
合肥海关
省商务厅
2015年6月30日前
建立监管制度并公告。
27
进口货物预检验
根据企业申请,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拟进口的法定检验货物,预先实施检验,货物实行进口出区核销放行。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5年6月30日前
出台实施方案,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正式开展进口货物预检验及核销业务。
28
分线监督管理制度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进出境“一线”主要实施检疫和重点敏感货物检验工作,在进出口“二线”主要实施货物检验和监管工作;入境应检物在区内企业间自由流转,不涉及实际使用的,免于检验。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5年6月30日前
出台实施方案,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正式开展以“一线”检疫为主、“二线”检验监管的工作模式。
29
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管理
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对除活动物、水果、粮食等列入负面清单的高风险货物外,其他动植物产品及动植物源性食品由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施检疫审批。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5年6月30日前
出台实施方案,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实施进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度。


附件2 安徽省借鉴推广的改革事项任务分解表
序号
改革事项
具体任务
牵头单位
协同单位
时间节点
成果检验形式
1
企业设立实行“单一窗口”
建立健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涉及企业设立的部门及其审批和配套事项全部进驻政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集中受理。
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及相关许可部门
2015年12月31日前
实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窗受理、一表填报、联合办理、统一发证”。通过政务服务中心“企业设立窗口”现场查看。
2
社会信用体系
依法制定和实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以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对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等查询政务信用信息提供便利。
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015年12月31日前
1.出台《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出台《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和《安徽省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
3
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
信息共享制度
1.大力推进全省重要政务信息资源库、信息共享基础设施和相关技术条件建设;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全省重要政务信息资源库的基础信息在政务部门间的普遍共享,全省重要政务信息资源库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业务信息在相关政务部门间的协议共享,基本满足各部门履行职能的实际业务需求;充分发挥全省政务信息化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提升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积极作用。
2.建设政务信息服务和共享平台,实现各管理部门监管信息的归集应用和全面共享。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制定和完善全省信息资源共享标准规范,建设全省六大基础信息资源库,建设和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
省发展改革委
省编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政务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
2015年12月31日前
建成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省政府权力清单运行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省涉企收费监管平台)并试运行。


综合执法制度
1.合理界定市场监管领域层级监管职责权限,明确属地监管职责。
2.进一步厘清市场监管执法机构职责权限,理顺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关系。
3.探索整合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执法队伍,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推动执法重心下移。
省编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法制办等有关单位
2015年12月31日前
1.监管职责有效界定。
2.执法队伍有效整合。
3.执法资源得到优化。
4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全面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制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实现管理常态化;制定《企业信息抽查办法实施细则》,实现管理常态化;汇集其他相关部门涉及的企业信息,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省工商局
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2015年12月31日前
1.企业年报率。
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数。
3.列入严重违法名单企业数。
4.汇集企业相关信息并公示。
5
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
通过扶持引导、购买服务、制定标准等制度安排,支持省内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监督。
省民政厅
省各行业监管部门
2015年12月31日前
相关制度完善。
6
完善专业监管制度
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从投资者条件、企业设立程序、业务规则、监督管理、违规处罚等方面,完善专业监管制度。
金融、教育、建筑、卫生、旅游、航运等领域的省相关行业监管部门

根据与国家相应部门对接和我省扩大开放情况,具体确定完成时限
相关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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