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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6-12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5.04.22 【实施日期】 2015.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皖政〔2013〕5号文件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89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99号)要求,现就我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有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事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我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人社秘〔2014〕169号)关于调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重点帮扶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从2015年起停止执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到2017年底,并将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和国家新的政策要求进行完善。

  二、调整参保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5年3月1日起,全市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率降至2%。即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3月份和4月份单位和职工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与调整费率后产生的差额,由各参保单位与职工自行结算。

  三、实施普惠制的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参加失业保险并承诺1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的企业(累计裁员20人以上,以及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5%以上。因劳动者个人原因离职、辞职,合同期满终止以及职工违纪被辞退、开除、除名的除外),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企业享受岗位补贴的人数,根据企业稳定员工情况和该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确定,企业享受岗位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照合人社秘〔2013〕450号文件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的企业,与本文件规定的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企业申请岗位补贴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享受岗位补贴申请表》;

  2.企业不规模性裁员承诺书;

  3.《企业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花名册》;

  4.企业上一年度失业保险费缴费凭证复印件。

  企业将申请材料报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企业应享受岗位补贴的人数和金额,报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无误后,由市、县(市)财政局直接将企业岗位补贴资金一次性划拨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应将申请岗位补贴资金的企业分别在各自的网站进行公示,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按月将享受岗位补贴的企业名单分别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按月将享受岗位补贴的企业名单汇总,分别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各县(市)支付企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其实行市级统筹前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市级统筹基金中调剂安排。

  企业申请岗位补贴应在年度内申报,未按要求在年度内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不再结转到下一年度。受补贴企业应将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在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并就岗位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用途、使用岗位补贴有效证明资料)建立台帐备查。上年度已享受岗位补贴的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上一年度承诺期内《职工增减变动情况表》,受补贴企业违反承诺裁员的,停止资金拨付,已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并取消下一年度岗位补贴申请资格。

  联系人: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处 程 娟 联系电话:63536358

  附件:1.企业享受岗位补贴申请表(略)

  2.企业不规模性裁员承诺书(略)

  3.企业享受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略)

  4.职工增减变动情况表(略)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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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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