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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全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6-12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15]55号
【发布日期】 2015.04.21 【实施日期】 2015.04.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全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5〕5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2014年度全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1日

  2014年度全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做好2014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土地利用和矿产开发全面监管,促进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保护国土资源,维护群众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通过开展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对违法违规用地、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违规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评估各地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检验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等执法工作情况,提高日常执法工作水平。

  二、检查对象

  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变化图斑中的新增建设用地,以及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所涉及的矿区。

  三、工作安排

  (一)市县核查、整改和查处阶段(5月10日前)。

  各地依据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变化图斑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开展实地审核、查处和整改工作。各市审核本地区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时,要逐宗审查原始建设用地审批档案,属违法违规用地的,要逐宗审查查处、整改及落实到位情况。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依法履职(以处罚是否落实到位为主要标志)到位率低、整改(以是否消除违法违规状态为主要标志)到位率低以及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等问题突出、性质严重的,不得通过市级验收。各市人民政府要警示约谈违法违规用地、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各市要于2015年5月5日前,将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所涉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行为,全部核实清楚、立案查处或整改到位,并将核查、查处和整改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时报送市级数据审核验收、警示约谈和问责情况总结。

  被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简称南京局)列入督察范围的市、县(市、区),要将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结果报南京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汇总。

  (二)省级督查、审核、验收阶段(6月10日前)。

  省国土资源厅安排领导分片包干,对各市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数据审核和省级验收,重点督查违法案件查处和整改落实情况,抽查日常执法工作情况。要组织筛选重大典型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开展异地查处或直接查处、挂牌督办、公开通报,对督查、审核、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相关地区整改纠正。对查处或整改不积极、不到位或土地矿产管理混乱、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地区,省国土资源厅要予以暂停该地区用地用矿审批、扣减用地计划指标等处罚。

  (三)省级警示约谈、问责及总结阶段(6月30日前)。

  省政府根据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和整改等情况,召开警示约谈会,警示约谈违法违规用地用矿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邀请南京局派员参加。对符合15号令第三条规定问责条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对市级人民政府应约谈但未约谈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直接列入省级警示约谈范围;应问责但未问责的,省将启动问责程序。

  省国土资源厅要将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成果和省级验收、警示约谈和问责等工作情况总结报国土资源部。

  四、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有关政策要求

  (一)关于土地变更调查有关问题的处理。

  1.各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数据要与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变化图斑中的新增建设用地数据保持一致,图斑以外的新增建设用地必须在变更调查阶段予以变更,未通过变更调查审核的,不纳入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统计。

  2.对2013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已经作为违法用地立案查处、2014年度变更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图斑,无论是否已完善用地审批手续,不纳入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统计。

  3.已经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通过和省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审定,实地已依法拆除的监测图斑,不纳入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统计。

  4.对2014年度变更调查认定的新增建设用地之外的其他合法建设用地,不纳入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统计。

  (二)关于违法用地整改的有关要求。

  2015年6月30日前,经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或实地验收通过的已整改到位的违法违规用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计入问责总量。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查处,对事对人处理到位后,依法完善用地手续的。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拆除、复耕复绿的。

  (三)关于试点用地的处理。

  对国土资源部批准的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各类试点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报国土资源部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四)关于问责总量有关问题的界定。

  1.农民建房违法用地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一户一宅”规定并实施监管的,暂不计入问责总量。

  2.已依法取得采矿权,但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已依法查处到位的,暂不计入问责总量。

  3.保障性安居工程、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涉及违法违规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查处到位且已整改组卷上报项目用地报件的,暂不计入问责总量。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统筹组织全省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全省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和成果负总责。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各有关部门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切实做好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各项工作。

  (二)认真整改。各地对核查发现的违法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开展查处和整改工作,积极组织力量拆除、复耕复绿或完善手续。未经依法处理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省国土资源厅要责令限期整改,严肃追究责任;逾期仍未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并在全省通报,同时作为确定警示约谈对象的依据。

  (三)严肃查处。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难以查处的,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25亩以上以及严重侵害群众权益、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和矿山地质环境等典型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立案查处,并选择不少于3件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对各市发生的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应查处或挂牌督办但未查处或挂牌督办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开展异地查处或挂牌督办。对列入异地查处或挂牌督办的违法违规案件,在完成调查处理后,所在地有关部门要限时完成后续的处罚及整改工作。对案件查处不认真、不严格、不规范,案件处理流于形式,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地方,要作为重点地区进行督查核查,并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各市对符合15号令第三条规定问责条件的,要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由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后,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并向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监察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规范操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开展内外业核查、审核和整改查处工作中,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逐级落实责任,确保上报各类数据真实准确。各地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经同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将工作报告及相关数据、附表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实行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月报制度,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本通知下发后的每月25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紧急或重大问题,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各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市级政府开展约谈后2个工作日内,将警示约谈相关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加强评估。各地要建立评估机制,将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成果,与日常执法中发现、制止、报告、查处的情况进行比对分析,评估本地区日常执法工作情况和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并形成评估报告于2015年5月30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

  (六)严格奖惩。对年度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前三名的市,省国土资源厅分别按照300亩、200亩和100亩的标准,扣减该地区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相应奖励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成效显著的前三名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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