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商函[2015]52号
【发布日期】 2015.04.21 【实施日期】 2015.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肥伊利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奶牛养殖生产用电价格的批复
(皖价商函〔2015〕52号)
合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合肥伊利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奶牛养殖生产用电申请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请示》(合价商〔201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种植养殖用电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4〕132号)要求,同意合肥伊利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奶牛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执行范围为养殖场照明、风机、饲料粉碎、搅拌、牛舍清理等生产性用电。对奶产品加工、经营性饲料生产、办公、宿舍等用电价格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二、请你局协调供电企业按照以上用电分类,实行分表计量,分别计收电费。确实无法分表计量的,可按定比定量的原则分别计费。你局要根据该企业实际用电情况,每年核定一次,作为下年度定比定量执行的依据。
三、以上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