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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6-13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 2015.04.16
【实施日期】 2015.04.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环保综合规定

安徽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六安市、岳西县财政局、环保局:
  为加强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流域环境整治及保护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财建〔2014〕1713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4月16日

  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流域环境整治及保护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财建〔2014〕171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偿资金来源为: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12000万元、合肥市补偿资金4000万元、六安市补偿资金4000万元,合计20000万元。
  第三条 省级补偿资金,按照流域面积因素分配,其中:六安市11800万元、岳西县200万元,在当年省级预算批复后下达;六安、合肥两市补偿资金,在考虑年度供水量的基础上,根据上一年度跨市界考核断面监测水质确定补偿责任主体,通过省级结算拨付。
  第四条 补偿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制订流域生态保护和发展规划
  主要是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保护和发展规划的调研、论证和编制
  (二) 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1.大别山区水环境监管体系建设;
  2.大别山区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
  3.大别山区水污染预警监测系统建设。
  (三)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1.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含保洁队、打捞队设备);
  2.乡镇垃圾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3.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4.土壤污染治理;
  5.重点区域网箱养殖整治。
  (四) 城镇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置设施
  l.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
  2.城镇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五)点源污染治理项目
  1.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
  2.污染企业关停并转;
  3.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六)生态修复工程
  l.大别山区河道整治工程(不含淠史杭灌区河道整治);
  2.大别山区重点区域生态恢复工程;
  3.大别山区生态移民工程及补偿;
  4.大别山区水土保持治理。
  第五条 补偿资金使用要按照规划,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并根据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保护重点工作,在上述范围内适时调整使用方向,实现补偿资金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 补偿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做到先有项目,后安排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上,按照项目考核资金使用绩效。
  第七条 使用补偿资金的市及岳西县环保、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项目谋划并组织筛选审查论证,按照相关程序报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 各地根据分配的年度补偿资金额度,按照当年的重点工作任务,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实施项目,将补偿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在当地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补偿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制度;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制度。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情况跟踪督查,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确保项目建成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补偿资金的市及岳西县财政局、环保局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补偿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项目实施中因客观情况需要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或调整资金计划的,应及时向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报备。
  第十二条 补偿资金使用发现有以下情况的,市、县财政、环保部门可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取消项目等措施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偿资金的;
  (二)骗取、挤占、挪用、侵吞补偿资金的;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偿资金的;
  (四)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项目资金损失浪费严重的;
  (五)不按规定报送项目工程进展情况的;
  (六)不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的。
  第十三条 使用补偿资金的市及岳西县财政局、环保局,要于每年一季度前将上年工作进展情况,包括补偿机制运行情况、水质情况、具体项目建设情况、补偿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综合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
  第十四条 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以及生态补偿机制阶段性重点任务完成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补偿资金使用专项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使用补偿资金的市及岳西县财政局会同环保局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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