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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6-13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皖国税函[2015]106号
【发布日期】 2015.04.16 【实施日期】 2015.04.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增值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
(皖国税函〔2015〕10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税总函〔2015〕199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即使纳税人主动申请也不得纳入升级版推行范围。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存量小规模纳税人,可暂继续使用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二、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全免税企业,因无法抵减税控专用设备和服务费用,目前也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三、水、电、气公共服务企业、超市和加油站以及其他企业已印制的冠名发票,可以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四、存量纳税人置换金税盘、税控盘的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增值税纳税人无须再购置报税盘,技术服务单位应一律停止销售报税盘。

  五、技术服务单位不得借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之机,要求纳税人缴纳以前年度的技术服务费。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服务单位发生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要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函〔2015〕11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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